A、 感染率
B、 感染部位
C、 感染病原体
D、 多重耐药菌感染
答案:ABCD
A、 感染率
B、 感染部位
C、 感染病原体
D、 多重耐药菌感染
答案:ABCD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 根据《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09/2016 3 术语与 定义 3.7 呼吸机相关肺炎 ventilator-associated pneumonia; VAP 建立人工 气道(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并接受机械通气时所发生的肺炎, 包括发生肺炎 48h 内曾经使用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者。
A. 应在术前日将毛发刮干净
B. 毛发不影响手术时可不用处理
C. 可选用刮刀刮除
D. 可用剪刀剪毛
E. 应缩短备皮与手术的时间
解析:解析: 根据《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 „2010‟ 187 号)》, 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要点(二) 感染预防要点。 1.手术前。(3)正确准备手术部位皮肤,彻底清 除手术切口部位和周围皮肤的污 染。术前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 确需去除手术部位毛发时, 应 当使用不损伤皮肤的方法,避免使用刀片刮除毛发。
A. 正确
B. 错误
A. 采用水溶性包装袋盛装感染性织物的,应在密闭状态下直接投入洗涤设备内。
B. 不宜手工洗涤,宜采用专机洗涤、消毒,首选热洗涤方法,有条件的宜使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
C. 新生儿、婴儿的医用织物应专机洗涤、消毒,不应与其他医用织物混洗。
D. 被朊病毒、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或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若 需重复使用应先消毒后洗涤。
E. 气性坏疽患者使用后的感染性织物,若需重复使用应先洗涤后消毒。
解析:解析: 根据《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6 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6.1.1 脏污织物 6.1.1.3 新生儿、婴儿的医用织物应专机洗涤、消毒, 不应与其他医用织物混洗。 6.1.2 感染性织物 6.1.2.1 洗涤消毒 的原则应符合 6.1.1.1-6.1.1.5 要求。6.1.2.2 不宜手工洗涤。宜采用专机洗 涤、 消毒, 首选热洗涤方法; 有条件的宜使用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 6.1.2.4 采用水 溶性包装袋盛装感染性织物的, 应在密闭状态下直接投入洗涤设备内。6.1.2.6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突发不明原 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或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传染病 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若需重复使用应先消毒后 洗涤。消毒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A. 定期清洁、不用消毒
B. 定期消毒、及时更换
C. 不用更换、及时清扫
D. 定期清扫、出院消毒
A. 手术时间较短(<2 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
B. 手术时间超过 3 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 2 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 500ml ,术中应追加一 次
C. 清洁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 72 小时
D. 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亦为 48 小时
解析:解析: 国卫办医发„2015‟ 43 号附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 年版)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给药方案, 抗菌药物的有效 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手术时间较短 (<2 小时) 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 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 3 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 倍 以上, 或成人出血量超过 1500ml ,术中应追加一次。清洁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过 24 小时,心 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 48 小时。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亦为 24 小时,污染手术 必要时延长至 48 小时。
A. 患有感染性腹泻的产妇其新生儿无须送入隔离室
B. 对高危新生儿应当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并标记
C. 发现特殊感染的新生儿须实施单间隔离
D. 如新生儿科室条件不允许,发生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可同种病原同室隔离
E. 被隔离的新生儿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解析:解析: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311—2023 ,2023 年 08 月 20 发布 2024 年 02 月 01 实施。此题 考查考生对新生儿实施隔离条件的掌握。凡是产妇患有感 染性疾病, 如痢疾、各型肝炎、性病等, 其新生儿应送入新生儿隔离室。对高危 新生儿应当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并标记; 发现特殊感染的新 生儿须实施单间隔离; 如新生儿科室条件不允许,发生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可同种病原同室隔 离;被隔离的新生儿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A. 丢失
B. 流失
C. 泄漏
D. 扩散
A. 灭菌
B. 消毒
C. 杀菌
D. 无菌
解析:解析: (1)本题出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4 管理要求(4.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发布, 2012 年 8 月 1 日实施;(2)4.3 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 器具于物品, 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 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 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