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一)对于不了解新“绿通政策”的司乘人员,在保证车道畅通的前提下,可采取“车道未付”的方式将当事车辆引导至收费广场,对其做政策解释工作;对于“绿通政策”解释后仍无法解决的收费争议,发挥“一路四方”的职能,通知高交、执法或地方公安到场协助处置;对于拒绝配合新“绿通政策”实施且恶意堵道闹事的司乘人员,及时记录(含图片、视频)收费特情,保留充足相关证据,采用“登记放行、事后追缴”的处理方式。告知当事司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保留追缴通行费和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可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印章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运输信用管理“黑名单”,限制其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二)对于利用自媒体故意歪曲正常执行新“绿通政策”的收费、执法人员形象,恶意捏造事实,造成负面舆情的司乘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答案:答:(一)对于不了解新“绿通政策”的司乘人员,在保证车道畅通的前提下,可采取“车道未付”的方式将当事车辆引导至收费广场,对其做政策解释工作;对于“绿通政策”解释后仍无法解决的收费争议,发挥“一路四方”的职能,通知高交、执法或地方公安到场协助处置;对于拒绝配合新“绿通政策”实施且恶意堵道闹事的司乘人员,及时记录(含图片、视频)收费特情,保留充足相关证据,采用“登记放行、事后追缴”的处理方式。告知当事司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保留追缴通行费和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可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印章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运输信用管理“黑名单”,限制其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二)对于利用自媒体故意歪曲正常执行新“绿通政策”的收费、执法人员形象,恶意捏造事实,造成负面舆情的司乘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