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答案:B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A. 必须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B. 应该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C. 必须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
D. 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A. 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B. 拒不改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吊销。
C.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
D. 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A. 违反规定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
B.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损毁
C.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D.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只对主管人员处分
B. 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C.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会处分
D. 不进行处分
解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持续发展
B.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A. 专业技术人员
B. 中介服务机构
C. 专业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
D. 生产企业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 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A. 建设单位
B. 勘察、设计单位
C. 监理单位
D. 施工单位
解析: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是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A. 罚款
B. 降职
C. 撤职
D. 开除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A. 1年内
B. 3年内
C. 5年内
D. 终身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的,自受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的,自受处罚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自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管理职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