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交通运输部门
答案:A
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交通运输部门
答案:A
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A. 乳化沥青
B. SBS改性沥青
C. 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D. 煤沥青
E. 液体沥青
解析:透层沥青是指在基层上浇洒而形成的透入基层外表的薄层,用于使沥青面层与基层结合更加牢固。根据《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TG F40-2004)的规定,常用于透层沥青的材料有乳化沥青、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和液体沥青。因此,答案为ADE。
A. 2000
B. 1500
C. 1000
D. 500
解析:《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査 第6.1.2条: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应以1000m路段长度为基本检测(或调查)单元。在路面类型、交通量、路面宽度和养管单位等变化处,检测(或调查)单元的长度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A. 生产经营单位
B.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中介机构
D.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 桥梁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应齐全、醒目、牢固,标志板应整洁、完好,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B. 交通标线应经常保持完好、清晰,宜定期重涂。
C. 桥梁的防眩板应保持齐全、牢固,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D. 桥梁的防护隔离设施应完整、牢固,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E. 桥梁的防护隔离设施应完整、牢固,有损坏时应汇报后再维修。
解析:《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面系养护与维修第4.2.7条: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应齐全、醒目、牢固,标志板应整洁、完好,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2、交通标线应经常保持完好、清晰,宜定期重涂。 3、桥梁的防眩板应保持齐全、牢固,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桥梁的防护隔离设施应完整、牢固,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A. 警告区
B. 缓冲区
C. 工作区
D. 终止区
解析:《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术语和符号第2.1.10条:工作区 activity area 从纵向缓冲区终点到下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施工作业区域。
解析:《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术语和符号2.1.3条文说明:贴缝通过外力挤压带状材料进行封闭裂缝,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裂缝修补工艺,类 似于路面裂缝“创可贴”,施工简单、便捷,无需开槽,一般用于非运动型裂缝。
解析: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A. 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B. 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C. 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解析:《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A. 6m 5.5m
B. 5.5m 5m
C. 5m 4.5m
D. 4.5m 4m
解析: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公路净空高度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为5米、4.5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为4米。因此,答案为C。
A. 撤销李某的总经理职务
B. 对李某处15日以下拘留,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 处李某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D. 终身禁止李某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 对该企业处1000万元以上罚款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 收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