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红松
B、红叶继木
C、夹竹桃
D、木胡荣
答案:C
解析:根据《公路绿化设计规范》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公路绿化主要由花、草、树木组成。在这些树木中,夹竹桃(学名:Nerium oleander)是具有微毒性的树木。红松、红叶继木和木胡荣等其他树木并无毒性。
A、红松
B、红叶继木
C、夹竹桃
D、木胡荣
答案:C
解析:根据《公路绿化设计规范》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公路绿化主要由花、草、树木组成。在这些树木中,夹竹桃(学名:Nerium oleander)是具有微毒性的树木。红松、红叶继木和木胡荣等其他树木并无毒性。
A. 雨
B. 雪
C. 沙尘暴
D. 强风
解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71—2021) 交通标线宜在白天施工。在雨、雪、沙尘暴、强风、气温低于材料规定施 工温度的天气,应暂停施工。
A. 破损率
B. 弯沉值
C. 摩擦因数
D. 平整度指数
解析:路面强度是指路面在承受车辆荷载作用下,抵抗变形与破坏的能力。根据《公路路面强度检测规程》(JTG/T F30-2011)规定,路面强度的调查指标为路面的弯沉值。弯沉值是反映路面受载荷作用下变形程度的指标,可以通过测量路面在荷载作用下的弯沉变形来评估路面强度。
A. 随意登记
B. 防火等级登记
C. 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
D. 单位名称登记
解析: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A.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B.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C.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
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
解析: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都会受到警告并处罚款。根据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也会受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A. 1
B. 2
C. 3
D. 4
解析:《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第4.0.7条: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
A.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
B.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 H20)
C.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
D.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
解析:《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路面第4.1.4条:路面损坏分类、技术状况抽查方法和频率,应按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 准》( JTG H20)执行。
解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71—2021)对边施工边通车的公路改扩建工程,应做好必要的交通疏导、安全防控 和秩序维护
A. 予以罚款并强制退回
B. 劝阻后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C. 直接放行,由公安机关处理
解析:《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后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的标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超限车辆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A. 高温型
B. 普通型
C. 低温型
D. 寒冷型
E. 严寒型
解析:《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第6.2.3条第1款:密封胶可分为高温型、普通型、低温型、寒冷型和严寒型五类,分别适用于最低气温不低于0℃、 -10℃、 -20℃、 -30℃、 -40℃的地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路面加热型密封胶》 (JT/T740)的有关规定。
A. 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供电
B.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C.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D. 采用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对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