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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只可以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条件的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可在整改条件完全具备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无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