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B、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C、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D、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答案:B
解析: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A、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B、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C、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D、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答案:B
解析: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A. 环境影响
B. 生态空间
C. 安全空间
D. 产业布局
解析: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港区建设,化工产业布局等要求,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证从规划初期就充分考虑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方面要求。
解析: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 性质
B. 工作内容
C. 职责
D. 种类
解析: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A. 电源正常
B. 有人检查
C. 定期维护
D. 正常使用
解析: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解析: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A.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C. 构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和隐患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
D.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A.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C. 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D.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A.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C. 构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和隐患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
D.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解析: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A. 个人上一年收入的规定比例
B. 个人本年收入的规定比例
C. 公司上一年收入的规定比例
D. 公司本年收入的规定比例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