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案:协议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各级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1)协议供应商延迟交付合同货物超过3个月或在半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延迟交货的。(2)协议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三次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性能指标,或未按采购订单约定交付货物,且双方对合同后续履行未达成一致意见。(3)协议供应商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解析:(解析: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采购结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答案:答案:协议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各级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1)协议供应商延迟交付合同货物超过3个月或在半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延迟交货的。(2)协议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三次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性能指标,或未按采购订单约定交付货物,且双方对合同后续履行未达成一致意见。(3)协议供应商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解析:(解析: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采购结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解析:解析:(解析:《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专业分类: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解析:解析:(解析: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解析:解析:(解析: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百〇五条)
解析:解析:(解析: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