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B、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包装物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同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因此,销售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与销售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一同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C、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D、 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答案:D
A、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B、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包装物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同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因此,销售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与销售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一同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C、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D、 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答案:D
A. 105
B. 128
C. 120
D. 123
A. 权责发生制
B. 收付实现制
C. 权责实现制
D.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及两者的有机结合
解析:答案解析:D。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及两者的有机结合。在税务会计中,通常会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来进行核算,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举个例子来帮助理解:假设某公司在某月销售了一批商品,但客户选择了延期付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公司应该在销售发生时就确认收入,即使款项还没有实际收到;而按照收付实现制,公司应该在收到款项时才确认收入。在税务会计中,公司可能会根据税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来申报税务,可能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有机结合。
A. 个人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B. 个人从事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
C.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D. 教师从学校领的工资
A. 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B. 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符合抵扣条件)
C. 支付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D. 发出的用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材料
A. “资产处置损益”
B. “其他收益”
C. “营业外收入”
D.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A. 1
B. 2
C. 3
D. 5
A. 32 000×(1+20%)÷(1-20%)×20%=9 600(元)
B. 32 000÷(1-20%)×20%=8 000(元)
C. 32 000×20%=6 400(元)
D. 32 000×(1+20%)×20%=7 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