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1.抗精神病药物应作为急性发作期的首选治疗措施在用药前,临床医生应仔细评估病人的躯体状况和需要治疗的靶症状。尽管有人认为精神药物的作用没有靶症状,事实上,临床医生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病人的症状特点,用药则常有所选择。如阳性症状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氯氮平;阴性症状为主者则常选用维思通、奥氮平、舒必利、氯氮平等;兴奋冲动、行为紊乱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氟哌啶醇、氯氮平等镇静作用强的药物。医师选药的原则应考虑到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长期治疗的依从性和效—价(药效—价格)比等因素。2.有效不换方的原则既经应用效果好的药物,本次应用仍有效。如病人系首次用药,则药物的选择常要考虑到副反应的大小,传统的抗精神病药对阳性症状的疗效大致相当,但副反应有所不同,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副反应相对较少,疗效肯定,可予考虑。在控制阳性症状方面,各种抗精神病药物疗效相当(除氯氮平对某些难治性病人有效外)。3.单一用药、缓慢加减剂量原则一般主张单一用药,对于某些难治的病人可合用其它不同种类的药物(如另一类的抗精神病药,卡马西平、碳酸锂等)。通常情况下,抗精神病药物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剂量时均应缓慢,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个体对药物的不良感受,同时亦有利于观察病人对药物剂量调整后的反应。如病人出现某些急诊状况(粒细胞缺乏、过敏反应、急性肝坏死等)则应快速减药或停药。4.个体化用药原则临床医生对不同个体的最低有效剂量(最大疗效,最少的副作用)要认真评估,不要过分追求控制症状而超大剂量用药,而导致许多严重的副反应的发生。药物治疗的合适量相当于氯丙嗪(CPZ)400mg-800mg/天,其它药物按效价折算,急性期治疗时间至少6周。超出此剂量范围应作相当的临床判断。首次发作的病人,应尽快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药物剂量宜偏小,折合CPZ约300mg-500mg/天。不应采用快速神经阻滞剂化和超大剂量的药物治疗。5.换药原则合适剂量抗精神病药物的最短起效时间要4—6周,如无效可改用不同类别的抗精神病药。实践表明,病人如对首次用某药有较严重的不良体验,常预示病人对该药的远期疗效不佳和服药依从性会差。这些负性体验包括主观不适感、过度镇静、急性肌张力障碍等,如果用药不久病人即出现明显的上述体验,可考虑快速换药(此时可不需观察4周)。对两种经典抗精神病药物反应不佳的病人,应改用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病人的定义是:在疗程和剂量足够的情况下,对两种不同类的抗精神病药物均无明显疗效。此时氯氮平治疗至少应维持3个月。如果无效,要检查血药浓度并可逐渐加大氯氮平剂量到800mg/天,如有效应作为持续的维持治疗措施。对两种不同的抗精神药物疗效不佳,病人表现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攻击行为,或病人有不能耐受的副反应,包括EPS、抗胆碱能副作用、TD、MNS等应换用氯氮平治疗。6.安全原则抗精神病药物一般来讲是安全的,但用药之前均应常规检查血常规、肝、肾、心功能,并在服药过程中要定期复查。有些情况在应用抗精神病药时应予不用或慎用:①病人既往有严重的过敏或变态反应史者;②与酒精、鸦片类、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药物合用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有可能导致严重的CNS抑制或抗胆碱能谵妄;③严重的心、肝、肾等躯体疾病;④有器质性或特发性痉挛发作高危因素者;⑤闭角性青光眼患者。在以下情况应作血药浓度监测:①当病人对常用剂量的药物反应不佳时;②当临床医生对鉴别药物副作用与精神症状有困难时;③当合并其它药物而可能影响药代动力学时;④在儿童、老年病人或有躯体疾病的病人,其药代动力学可能有变化时;⑤当怀疑病人有藏药行为时。7.合并其他药物治疗原则如病人持续出现焦虑、抑郁和敌意等症状,尽管抗精神病药物对阳性症状控制较好,辅助用药是合适的。持续的焦虑可加用苯二氮卓类和心得安;持续的抑郁,应加用抗抑郁药;持续的敌意及类躁狂样症状可加用锂盐或卡马西平,卡马西平有可能导致骨髓抑制,应予注意。病人已接受合适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甚至包括了氯氮平或维思通,但仍表现持续的阳性精神病性症状,应合用前条所述的辅助药物或ECT治疗,亦可单独应用ECT治疗。神经阻滞剂合用ECT治疗的指征是:①病期<1年;②尽管病期>1年,但病人处在急性发作的早期;③有明显的情感症状和紧张症症状。精神分裂症病人接受ECT治疗的次数一般不应超过12次。预防性给予抗帕金森病药不可取,如要应用,应考虑病人的躯体状况、病人既往EPS的发生史以及权衡引起EPS及抗胆碱能副作用的危险因素。8.维持治疗原则急性症状控制后,药物维持治疗至少一年,其有效维持剂量为折合CPZ300mg-600mg/天。如最初在控制急性期症状时剂量超过了此范围,则应每六周减少10%的剂量,直到找到最低有效维持量,但一般不应低于300/天,维持量也不应超过600mg/天,除非此高剂量明确提示对病人有最好的症状控制和感受。如果病人在接受神经阻滞剂治疗前仅有一次阳性症状发作,并且在其后一年的维持治疗中,无阳性症状及复发迹象可以试行停药观察方案,但病人需意识到潜在的复发危险并同意这一方案。对目前症状控制良好已一年,但既往有一次或多次发作的病人,应长期维持治疗,除非有不可耐受的副作用及某些禁忌证出现。靶症状给药(在有复发先兆出现时才用药)或间歇给药的维持治疗方案因能使复发率增加而不应作为常规采用。对某些拒绝口服用药而乐于接受长效药物治疗的病人,长效药物可作为首选维持治疗方案。
答案:答:1.抗精神病药物应作为急性发作期的首选治疗措施在用药前,临床医生应仔细评估病人的躯体状况和需要治疗的靶症状。尽管有人认为精神药物的作用没有靶症状,事实上,临床医生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病人的症状特点,用药则常有所选择。如阳性症状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氯氮平;阴性症状为主者则常选用维思通、奥氮平、舒必利、氯氮平等;兴奋冲动、行为紊乱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氟哌啶醇、氯氮平等镇静作用强的药物。医师选药的原则应考虑到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长期治疗的依从性和效—价(药效—价格)比等因素。2.有效不换方的原则既经应用效果好的药物,本次应用仍有效。如病人系首次用药,则药物的选择常要考虑到副反应的大小,传统的抗精神病药对阳性症状的疗效大致相当,但副反应有所不同,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副反应相对较少,疗效肯定,可予考虑。在控制阳性症状方面,各种抗精神病药物疗效相当(除氯氮平对某些难治性病人有效外)。3.单一用药、缓慢加减剂量原则一般主张单一用药,对于某些难治的病人可合用其它不同种类的药物(如另一类的抗精神病药,卡马西平、碳酸锂等)。通常情况下,抗精神病药物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剂量时均应缓慢,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个体对药物的不良感受,同时亦有利于观察病人对药物剂量调整后的反应。如病人出现某些急诊状况(粒细胞缺乏、过敏反应、急性肝坏死等)则应快速减药或停药。4.个体化用药原则临床医生对不同个体的最低有效剂量(最大疗效,最少的副作用)要认真评估,不要过分追求控制症状而超大剂量用药,而导致许多严重的副反应的发生。药物治疗的合适量相当于氯丙嗪(CPZ)400mg-800mg/天,其它药物按效价折算,急性期治疗时间至少6周。超出此剂量范围应作相当的临床判断。首次发作的病人,应尽快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药物剂量宜偏小,折合CPZ约300mg-500mg/天。不应采用快速神经阻滞剂化和超大剂量的药物治疗。5.换药原则合适剂量抗精神病药物的最短起效时间要4—6周,如无效可改用不同类别的抗精神病药。实践表明,病人如对首次用某药有较严重的不良体验,常预示病人对该药的远期疗效不佳和服药依从性会差。这些负性体验包括主观不适感、过度镇静、急性肌张力障碍等,如果用药不久病人即出现明显的上述体验,可考虑快速换药(此时可不需观察4周)。对两种经典抗精神病药物反应不佳的病人,应改用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病人的定义是:在疗程和剂量足够的情况下,对两种不同类的抗精神病药物均无明显疗效。此时氯氮平治疗至少应维持3个月。如果无效,要检查血药浓度并可逐渐加大氯氮平剂量到800mg/天,如有效应作为持续的维持治疗措施。对两种不同的抗精神药物疗效不佳,病人表现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攻击行为,或病人有不能耐受的副反应,包括EPS、抗胆碱能副作用、TD、MNS等应换用氯氮平治疗。6.安全原则抗精神病药物一般来讲是安全的,但用药之前均应常规检查血常规、肝、肾、心功能,并在服药过程中要定期复查。有些情况在应用抗精神病药时应予不用或慎用:①病人既往有严重的过敏或变态反应史者;②与酒精、鸦片类、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药物合用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有可能导致严重的CNS抑制或抗胆碱能谵妄;③严重的心、肝、肾等躯体疾病;④有器质性或特发性痉挛发作高危因素者;⑤闭角性青光眼患者。在以下情况应作血药浓度监测:①当病人对常用剂量的药物反应不佳时;②当临床医生对鉴别药物副作用与精神症状有困难时;③当合并其它药物而可能影响药代动力学时;④在儿童、老年病人或有躯体疾病的病人,其药代动力学可能有变化时;⑤当怀疑病人有藏药行为时。7.合并其他药物治疗原则如病人持续出现焦虑、抑郁和敌意等症状,尽管抗精神病药物对阳性症状控制较好,辅助用药是合适的。持续的焦虑可加用苯二氮卓类和心得安;持续的抑郁,应加用抗抑郁药;持续的敌意及类躁狂样症状可加用锂盐或卡马西平,卡马西平有可能导致骨髓抑制,应予注意。病人已接受合适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甚至包括了氯氮平或维思通,但仍表现持续的阳性精神病性症状,应合用前条所述的辅助药物或ECT治疗,亦可单独应用ECT治疗。神经阻滞剂合用ECT治疗的指征是:①病期<1年;②尽管病期>1年,但病人处在急性发作的早期;③有明显的情感症状和紧张症症状。精神分裂症病人接受ECT治疗的次数一般不应超过12次。预防性给予抗帕金森病药不可取,如要应用,应考虑病人的躯体状况、病人既往EPS的发生史以及权衡引起EPS及抗胆碱能副作用的危险因素。8.维持治疗原则急性症状控制后,药物维持治疗至少一年,其有效维持剂量为折合CPZ300mg-600mg/天。如最初在控制急性期症状时剂量超过了此范围,则应每六周减少10%的剂量,直到找到最低有效维持量,但一般不应低于300/天,维持量也不应超过600mg/天,除非此高剂量明确提示对病人有最好的症状控制和感受。如果病人在接受神经阻滞剂治疗前仅有一次阳性症状发作,并且在其后一年的维持治疗中,无阳性症状及复发迹象可以试行停药观察方案,但病人需意识到潜在的复发危险并同意这一方案。对目前症状控制良好已一年,但既往有一次或多次发作的病人,应长期维持治疗,除非有不可耐受的副作用及某些禁忌证出现。靶症状给药(在有复发先兆出现时才用药)或间歇给药的维持治疗方案因能使复发率增加而不应作为常规采用。对某些拒绝口服用药而乐于接受长效药物治疗的病人,长效药物可作为首选维持治疗方案。
A. 谷氨酸
B. 甘氨酸
C. 多巴胺
D. 乙酰胆碱
E. 脑啡肽
A. 一种选择性或局限性认知功能障碍
B. 一种广泛性认知功能障碍
C. 一种半侧脑认知功能障碍
D. 一种严重思维障碍
E. 由于酒精中毒引起
A. 同目前的 DSM-Ⅳ和 ICD-10 一样,CCMD-3 也取消了神经症这一疾病类别
B. DSM-Ⅲ系统仍保留神经衰弱这一疾病类别
C. 在 CCMD-2-R 中抑郁症候群被分为重症抑郁和抑郁性神经症,分别隶属于 不同的疾病类别;而在 CCMD-3 中则进一步向 ICD 系统靠拢而进行了相应的更改
D. 在 DSM 和 ICD 中,仍然保留了癔症这一疾病类别
E. CCMD-3 中仍保留了抑郁性神经症的诊断名称
A. SCL-90
B. MMPI
C. Hamilton Rating Scale for Depression
D. PANSS
E. MMSE
A. 从不同的知情者处了解情况,收集病人的日记、信件等了解病情
B. 事先应向供病史者说明病史准确与否对诊、治结果的重要性
C. 排除供病史者因种种原因有意无意地隐瞒或夸大病情
D. 一定要让供病史者了解问话的真正含意,避免信口作答
E. 如供病史者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则应分别询问,了解分歧的原因
A. 脑的结构与化学活动处于变化之中
B. 从神经元到神经环路都可能存在
C. 神经系统可塑性是行为适应性的生理基础
D. 外周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中都存在
E. 只存在于机体的发育阶段
A. 焦虑
B. 情感高涨
C. 情感低落
D. 恐惧
E. 易激惹
A. 酒中毒
B. 一氧化碳中毒
C. 吸食海洛因过量
D. 有机磷农药中毒
E. 三环类药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