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D、 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盗窃罪的不同。(1)根据题义,丁欠银行贷款未还的案件尚未判决,丁某案值20万汽车被法院依法扣押,丁潜入法院院内,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并如实告知法院。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处置达到情节严重,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故A选项错误;(2)盗窃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很大不同。首先,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一般公私财物,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次,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财产处置活动,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最后,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并非都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盗窃罪的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故选项B错误。(3)本案尚未判决执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选项C错误。(4)理由同(1)故选D。综上所述,选D。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D、 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盗窃罪的不同。(1)根据题义,丁欠银行贷款未还的案件尚未判决,丁某案值20万汽车被法院依法扣押,丁潜入法院院内,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并如实告知法院。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处置达到情节严重,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故A选项错误;(2)盗窃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很大不同。首先,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一般公私财物,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次,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财产处置活动,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最后,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并非都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盗窃罪的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故选项B错误。(3)本案尚未判决执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选项C错误。(4)理由同(1)故选D。综上所述,选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在诉讼过程中,该县公安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王某和证人收集证据的做法错误。
A. 窝藏罪
B. 包庇罪
C. 洗钱罪
D.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是提供财物和住所,让犯罪人隐藏起来,窝藏的对象是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提供财物和住所,让其儿子隐藏起来,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包庇是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的走私犯罪行为做假证,只是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刘某明知其儿子因从事走私犯罪取得资金,仍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脏物等,而该案刘某通过银行中介机构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来隐瞒和掩饰其儿子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刘某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金融管理秩序,故刘某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销售伪劣产品罪
C.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D.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投放危险物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间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并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本题中嫌疑人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故此A项不正确;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从属关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法律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的法条。如果嫌疑人既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应当按照“择一重”原则,以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根据本题条件,此B项不正确;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而生产销售的,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题中嫌疑人系故意添加、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类的原材料。故根据本题条件,此C项不正确;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上,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主体上,行为人是食品的生产、销售者;主观上,行为人系故意实施且明知有毒有害。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A. 应当认定袁某明知邓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B. 袁某与邓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 对袁某酌情从重处罚
D. 对邓某可以从轻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共犯的认定。(1)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袁某与邓某构成诈骗罪,故此A项;该解释规定(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邓某被抓获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题选ABCD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的情形不符合该条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被拘留期间,他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B.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可以不予批准
D. 犯罪嫌疑人16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制度。(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盘问、继续盘问期限及适用情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综上,本题正确。
A. 如果李某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 如果李某拒绝检查,应当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 如果李某同意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D. 强制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身检查程序。(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故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综上,本题选C。
A. 复议机关知道真相后应不允许王某撤回
B. 王某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 应当对公安派出所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D. 王某撤回后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王某被威胁撤回,没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因此B错误。
A. 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
B. 强迫妇女劳动,导致轻伤
C. 采用扣发工资方式,强迫妇女劳动
D. 强迫不满14岁的少女从事超体力劳动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强迫劳动罪。(1)《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故此A、B、C项均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2)《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罪与强迫劳动罪系法条竞合关系,系特殊法,故某纺织厂强迫未满14岁的少女从事超体力劳动,应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故此D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综上,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