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共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本题表述正确。
答案: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共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本题表述正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外国人住宿登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未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办理居住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本题答案为正确。
A. 夏某事先与朱某商量,由朱某负责将夏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中
B. 张某招募刘某等人冒充电信公司职工拨打虚假客服电话
C. 王某明知谢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谢某
D. 李某得知彭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获利较多,便以市面价2倍的价格向彭某出售手机充值卡,帮助其套现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对普通共犯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掌握。重点要从事前、事后明知的故意上进行区别。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A项,夏某于朱某系事前共谋,夏某为朱某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罪共犯,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错误;B项,张某招募刘某拨打虚假客服电话实施诈骗,张某属于主犯,刘某属于诈骗案件帮助犯,二人系共同犯罪,B错误;C项,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犯论处。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并为其提供个人信息,属于诈骗案件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C错误根据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以掩饰、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D项,李某没有与彭某事前共谋,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仅仅是在彭某诈骗既遂以后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充值的方式帮助其处理赃物,帮助其套现,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还要主义区别于洗钱罪(仅限于八类特定的源头犯罪)。D正确。综上所述,最终答案是D。
A.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解析:null本题考察玩忽职守罪以及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中其他罪名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规则。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在法条竞合时,通常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只认定为特别犯罪,排斥普通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A选项中的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2)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B选项中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因此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选项中的值班民警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属于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与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具有等价性,而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之间通常不具有等价性,且C选项没有特殊罪名,故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4)根据《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D选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综上,本题选C。
A. 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 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 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解析:(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张某与何某无盗窃的共谋,故只有张某有盗窃预谋以及犯罪行为,故构成盗窃罪,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的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张某并无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故此B项错误;(3)根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是在机器上使用还是在柜台上使用都定盗窃罪,故嫌疑人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是在机器上使用还是在柜台上使用都定盗窃罪,故张某构成盗窃罪,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开某拿刀在人群中乱砍,造成3人轻微伤
B. 王某经常将家人打伤,最近一次造成重伤
C. 何某有暴力倾向,经常扬言对国家领导人实施暴力行为
D. 苛某冲入机动车道,驾驶人为躲避苛某,造成机动车倾覆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前提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暴力倾向不行,冲入机动车道不算实施暴力行为;故AB项可以强制医疗,CD项不行。综上,本题选CD
A. 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定性
B. 以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C. 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D. 从重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阻碍执行职务、非法携带管理器具违法行为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理器具的行为。韩某将砍刀放置在汽车内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故此A项正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交警协管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此B项错误;(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交警协管员单独工作时,不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韩某的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故此C项错误;(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韩某的行为不具有上述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第四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赵某等人使用暴力、胁迫阻止甲退出邪教组织,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也符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本案赵某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非法拘禁定罪,只需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等人应按处罚较重的处理,即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罪,因此,本题错误。
解析:解析: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不属于原则。
A. 如果小王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 对小王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C. 讯问小王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此A项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8条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故此B项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此C项正确;(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CD。
A. -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贾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
B. -盗窃犯乙窃得宝马车一辆,销赃后得款50万元
C. -丙明知男友张某从事贩毒,仍将张某贩毒所得的80万元藏匿在自己家中
D. -丁贪图便宜,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
解析:null本题考查的是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上游犯罪以及表现形式。(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因此,甲在明知贾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洗钱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盗窃犯乙盗窃后销赃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虽然丙明知男友张某从事贩毒,并将毒资藏匿在自己家中,但丙未有(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丁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不是洗钱行为,故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