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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甲饮酒后持刀砍了乙一刀,乙逃跑,甲追逐了约20米后停止,后甲将自己的手划伤。经查,乙的手臂被甲用刀背砍了一下,未形成伤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甲酒后耍威风、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持刀砍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B、 如果甲针对的目标和对象就是乙,意图对乙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C、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乙,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

D、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以逃避处罚,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言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和提供虚假证言的区别。(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故此A项正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侵犯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此B项正确;(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故此C项正确;(4)理由同C项,甲意图逃避处罚而非使已收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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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犯罪行为?()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f-ceca-1a48-c0d9-63e49407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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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王被A县公安局B公安派出所给予当场警告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0-5b58-e549-c0fc-8c6cff44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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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县公安局刑警王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上前予以制止。正巧参与斗殴的肖某与王某有隙,便对王某出言不逊。王某大怒,拔枪将肖某击毙。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cc-5a07-89f6-c00c-22898b19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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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市公安局B区公安分局在某起行政诉讼案件中为被告,A市公安局作为复议维持机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db-f6db-0b73-c00c-22898b19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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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db-f734-3405-c00c-22898b19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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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下列属于“情节严重”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0-5b24-dc12-c0fc-8c6cff44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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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某打电话到某学校,与接电话的甲发生争执。陈某纠集8个人到学校。与正在办公室研究工作的甲发生口角,后将甲殴打致轻微伤(当时正是学校上课时间)。陈某的行为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0-5b71-57dc-c0fc-8c6cff44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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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专职法医李某实行的序列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c9-83ff-7cbb-c08b-18e65d519d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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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下列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0-5ad7-f5ac-c0fc-8c6cff44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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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cc-5a16-5fb3-c00c-22898b19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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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甲饮酒后持刀砍了乙一刀,乙逃跑,甲追逐了约20米后停止,后甲将自己的手划伤。经查,乙的手臂被甲用刀背砍了一下,未形成伤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甲酒后耍威风、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持刀砍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B、 如果甲针对的目标和对象就是乙,意图对乙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C、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乙,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

D、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以逃避处罚,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言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和提供虚假证言的区别。(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故此A项正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侵犯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此B项正确;(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故此C项正确;(4)理由同C项,甲意图逃避处罚而非使已收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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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犯罪行为?()

A.  国有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

B.  民营企业监事违反行政法规,为自己亲友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项目私自转让给自己的亲友,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D.  公司经理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与亲友的公司进行交易。

解析:解析:正确答案ABC。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国有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选项A正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自转让盈利项目给亲友构成犯罪(选项C正确)。而公司经理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与亲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选项D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A、B和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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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王被A县公安局B公安派出所给予当场警告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小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从处罚作出之日起60日内

B.  小王可以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  小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小王可以向B公安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此A项说法正确;(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此小王可以向A县公安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D项错误;(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50-5b58-e549-c0fc-8c6cff44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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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县公安局刑警王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上前予以制止。正巧参与斗殴的肖某与王某有隙,便对王某出言不逊。王某大怒,拔枪将肖某击毙。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王某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应由王某赔偿,因为其是刑警,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D.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王某开枪的行为是出于个人恩怨并不是在执行公务,明显违反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显然只有在依法执行公务造成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由公安机关赔偿。而王某并不是执行公务,而是出于个人恩怨的原因违反规定使用武器,不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应由王某个人赔偿。故CD错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题中王某虽然是刑警,但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期间,人民警察遇到公民身人、财产受到侵犯的都要求上前制止,这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义务,故B选项错误。本题先A。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400cc-5a07-89f6-c00c-22898b192b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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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市公安局B区公安分局在某起行政诉讼案件中为被告,A市公安局作为复议维持机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可以由A市公安局单独承担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B.  可以由B区公安分局单独承担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  A市公安局应单独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D.  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行政诉讼中复议维持案件中共同被告和举证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此A项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此B项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此C项正确;(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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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解析: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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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下列属于“情节严重”的是()。

A.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B.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C.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又非法行医的

D.  非法行医获利5000元以上的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1)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此A、B项正确;C项未说明是否两次行政处罚,故错误;D选项获利情况解释中未明确,综上,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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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某打电话到某学校,与接电话的甲发生争执。陈某纠集8个人到学校。与正在办公室研究工作的甲发生口角,后将甲殴打致轻微伤(当时正是学校上课时间)。陈某的行为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  殴打他人

B.  扰乱单位秩序

C.  寻衅滋事

D.  殴打他人与扰乱单位秩序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陈某因琐事殴打甲,无寻衅滋事和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观故意,故此A项正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并未对学校的秩序造成影响,故此B项错误;(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陈某因纠纷殴打甲,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故此C项错误;(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并未对学校的秩序造成影响,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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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专职法医李某实行的序列是()。

A.  警官职务

B.  警务技术职务

C.  警员职务

D.  警务指挥职务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警务技术职务序列。(1)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故此A项错误;(2)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故此B项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故此C项错误;(4)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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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下列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

A.  孙某乘坐火车与邻座赵某交谈甚欢,与其饮酒,赵某趁孙某不注意将安眠药倒入孙某的啤酒中,孙某饮后昏睡。赵某便将孙某随身携带的行李拿走

B.  李某拦截某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对司机实施抢劫

C.  钱某登上没有商业运营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客车,对乘客进行抢劫

D.  谢某在公共汽车晚班停运后,在车上对准备下班的售票员进行抢劫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犯罪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中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赵某在火车上通过安眠药来麻醉孙某进而劫取财物,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A项不选;(2)根据上述规定,B选项中李某拦截接送学生的校车,对司机实施抢劫,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B项不选;(3)根据上述规定,C选项中钱某对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车上的乘客进行抢劫,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C项不选;(4)根据上述规定,D选项中公共汽车晚班已停运,不在运营状态下,不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构成要件,故此D项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综上,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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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

B.  应将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

C.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

D.  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1)党坚持在法治事业中贯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努力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因此,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故此A项说法正确。(2)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故此B项说法正确。(3)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故此C项说法正确。(4)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进而在法治实践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故此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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