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共同违法与结伙的区别。根据治管法释义之,共同违法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结伙殴打他人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本题甲指使乙殴打丙,乙独自将丙殴打,甲、乙两人指向殴打丙的同一违法行为,但其两人并未同时进行殴打丙,综上,本题正确。
答案: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共同违法与结伙的区别。根据治管法释义之,共同违法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结伙殴打他人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本题甲指使乙殴打丙,乙独自将丙殴打,甲、乙两人指向殴打丙的同一违法行为,但其两人并未同时进行殴打丙,综上,本题正确。
A. 偷越国(边)境罪
B. 参加恐怖组织罪
C.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D.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刘某策划同邓某、黄某一同使用伪造的护照出境,属于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行为。刘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故此A项正确,BCD项均不正确;综上,本题选A。
A.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B. 对于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C.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D. 对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解析:【解析】(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故A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B项中没有写明“无正当理由”,故B错误;C项系法条原文,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故D正确。综上,本题选B。
A. 甲殴打选民刘某,不让其投陈某的票
B. 乙为了获取选票,给部分选民每人100元现金
C. 丙伪造选票,填上自己中意的候选人
D. 丁在选举会场突然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致使选举活动暂时中止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甲以暴力方式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故此A项构成破坏选举秩序;(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乙以贿赂方式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故此B项构成破坏选举秩序;(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丙以伪造选票方式破坏选举,故此C项构成破坏选举秩序;(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丁的行为虽造成选举中止的事实,但其主观并非是为了破坏选举,故此D项不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行政复议法题目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依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张某专门设立网站用于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本题正确。
A. 对其约束至酒醒
B. 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C.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 作出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醉酒后驾驶营运车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之规定。综上,本题选ABC
解析:解析:根据《反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例涉及没有网络诈骗故意,也没有对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不能以该法对其进行处罚
A. 对陈某可以降级或者撤职
B. 对陈某处分后,可以对其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C. 对陈某的处分只能由其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D. 陈某对处分不服,可以控告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民警的处分。(1)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故此A项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故此B项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陈某的处分还可由监察机关决定,故此C项错误;(4)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C。
A. 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B. 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1)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题中赵某在车手刹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虽然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但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软土导致溜车轧死陈某,赵某的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故此A项错误;(2)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题中赵某停车地点属于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114、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客观方面要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题中赵某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不相当,且赵某主观上为过失,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罪为过失犯罪。本题中赵某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后因溜车导致轧死陈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具有该当性和有责性,其主观方面系过失,故主客观结合,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问题。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且未造成丙死亡,故乙成立故意杀人中止,因为没有造成丙的人身损害,对乙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与乙共谋杀丙,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甲的望风行为因为乙放弃杀害丙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发生因果作用,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甲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