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教唆吸毒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以教唆、引诱、欺骗吸毒定性处理,不能按吸毒处理。综上,本题错误。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教唆吸毒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以教唆、引诱、欺骗吸毒定性处理,不能按吸毒处理。综上,本题错误。
解析: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正确
A. 警告
B. 治安调解
C. 行政拘留
D.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解析:解析:本体考察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调解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B不应选,A、C、D符合规定,应选。
A. 对被害人家中血迹的鉴定
B. 对犯罪现场指纹的鉴定
C. 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精神病医学鉴定
D. 对犯罪嫌疑人DNA的鉴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精神病鉴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血迹、指纹、DNA鉴定均计入办案期限。综上,本题选ABD。
A. 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张某、李某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C. 李某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 张某应当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张某被行政拘留,其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因此,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选项A说法正确。(2)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因此,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选项B说法正确。(3)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依法治国理理念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有机结合。故此选项C说法错误。(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已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选项D说法正确。综上,本题选C。
A. 甲于2019年3月因赌博被处罚,2023年3月又因赌博被查获。
B. 乙与2017年1月盗窃了他人500元,受害人于2019年12月报警,之后乙又于2021年1月因盗窃被查获。
C. 丙因偷开机动车于2023年5月被行政处罚,2023年7月,丙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D. 丁于2023年5月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行政处罚,2023年10月又因非法制造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被查获。
解析:解析: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一)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二)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三)本次行为与此前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同一种类违法行为,是指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等。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在不同法律规制的范围确定初次违法。”A选项中甲前后两次行为已超过2年,视为初次违法,不当选;B选项中乙的盗窃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视为初次违法,不当选;C选项中丙的行为不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不当选;D选项中丙于2年内因同类行为被处罚过,不属于初次违法,当选。
A. 行政强制执行
B. 行政强制措施
C. 间接行政强制执行
D. 行政处罚景甲
解析:解析:①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将车辆、船只存放在指定地点,此行为在怪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个行政行为是什么性质,是由其含义和特征所决定的。②A选项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终局性,影响当事人财产的所有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具有制裁性。本案中,县政府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对其辖区内一水库库区的船舶进行清理整顿,可见,涉案行为目的并不是制裁或执行,不可能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故A、C、D选项错误。③因沈某的船只未到港务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县政府要求其将船只驶到指定地点,限期不得驶离,可见,行政机关只是要求沈某在指定期限内将未进行登记的船舶存放在指定地点,该行为影响的是沈某对船舶的使用权,具有临时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见B选项正确。④那么该行为具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哪一类呢?涉及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和冻结。查封的特点是“就地封存”,把押的特点是“异地控制”,可见,查封和扣押都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予以封存或控制,当事人无法使用、处分和销毁。本案中,县政府并未对沈某的船舶“就地封存”,也没有“异地控制”,所以该行为既不是查封也不是扣押,更不是冻结,而属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
A. 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B.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C. 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D.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故AB正确;(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故C正确;(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必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故D正确;
A. 决定停止游行,解散队伍
B. 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C. 与申请游行的负责人商量后改变游行时间
D. 决定改变游行的方式和人数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发》二十一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发》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故此B项正确,A、C、D三项均错误;综上,本题选B
A.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B. 乙属于犯罪预备
C. 乙属于犯罪中止
D. 乙没有杀害丙,所以甲属于教唆未遂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相关理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使教唆者没有实施其教唆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也属于共同犯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中乙已经处于着手实施阶段,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中乙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忍下手”主动放弃犯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甲仍然构成教唆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