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的情形不符合该条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的情形不符合该条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 恢复强制执行
C. 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 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解析:AB项:《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C项: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管理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D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的,为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公民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不能辞退的几种情形。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故本题正确
A. 一次组织3人生产制毒物品
B. 8个月前曾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
C. 雇佣未成年人为其生产制毒物品
D. 3年前曾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标准,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具体情形的区分及是否构罪的区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A项3人不构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B项8个月符合该条件;(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C项雇佣未成年人为其生产制毒物品构成;(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故D项3年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内受过构成;综上,本题选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规定: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综上,本题选对
解析:解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2)第43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综上,本案中甲、乙结伙殴打他人,应该从重处罚。虽然甲实施上述行为是受到乙的教唆,在量罚时可以考虑比照乙从轻处罚,但是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是错的。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
B. 张某的行为构成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违法行为
C. 对张某的两种不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D. 对张某的两种不同违法行为,应从一重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不让丛某与男友见面的目的,放任大狼狗在丛某门前晃来晃去,恐吓丛某出门。其主观故意不是为了伤害丛某,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而是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此A项在正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怀疑丛某与他人恋爱,为了偷看信件内容而擅自开拆他人信件,构成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违法行为。故此B项正确;(3)(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故此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
A. -甲(17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 -乙(76周岁)犯失火罪,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 -丁(78周岁)长年虐待自己的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重伤,丁的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解析:null本题考察缓刑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题中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缓刑。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乙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中丙在宣判当日为75周岁生日,未满75周岁,因此对其可以适用死刑。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丁是75周岁以上老人,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女儿死亡,不适用死刑。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公安派出所对王某强制执行
B. 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张某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因已签订了协议,对不履行协议的王某,只能由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 告知王某如果愿意继续接受调解,公安机关可以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解析:解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此选项A、C、D均错误;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绑架罪的既遂与中止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罪中绑架人质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并释放人质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故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既遂。综上,本题选错
A.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B. 羁押至期限届满再释放犯罪嫌疑人
C. 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期间,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D. 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不批准逮捕后的后续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此ABC项错误;综上,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