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的父母提出甲作案时为17周岁,提出的出生证明文件也被查证属实,且有邻居等证言证实,可以认定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
B、 乙的父母提出乙作案时为17周岁,没有出生证明文件提供,但有人口普查登记、邻居等证言证实乙为17周岁,可以认定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C、 丙的父母提出丙作案时为17周岁,提供了学籍卡、防疫证明等书证证明丙为17周岁,且有邻居等证言印证,可以认定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D、 丁的父母提出丁作案时为17周岁,但经查,没有相关书证印证,只有邻居、接生婆等证言证明丁作案时为17周岁,骨龄鉴定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骨龄鉴定仅作为参考,可以根据户籍证明认定丁作案时为18周岁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4之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此A项、B项、C项正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故此D项错误。故此D项;综上,本题选ABC
A、 甲的父母提出甲作案时为17周岁,提出的出生证明文件也被查证属实,且有邻居等证言证实,可以认定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
B、 乙的父母提出乙作案时为17周岁,没有出生证明文件提供,但有人口普查登记、邻居等证言证实乙为17周岁,可以认定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C、 丙的父母提出丙作案时为17周岁,提供了学籍卡、防疫证明等书证证明丙为17周岁,且有邻居等证言印证,可以认定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D、 丁的父母提出丁作案时为17周岁,但经查,没有相关书证印证,只有邻居、接生婆等证言证明丁作案时为17周岁,骨龄鉴定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骨龄鉴定仅作为参考,可以根据户籍证明认定丁作案时为18周岁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4之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此A项、B项、C项正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故此D项错误。故此D项;综上,本题选ABC
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贷款诈骗罪
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贷款诈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但本案的张某是在履职且越权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提供担保。故此A项错;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的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虽然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但张某是为王某提供担保,不属于上述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故此B项错;(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但本案是张某为朋友王某以公司为王某提供担保,没有诈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故此C项错;(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张某以国有公司的财产为朋友王某越权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担保,是滥用职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故此D项正确;综上,故本题选D.
A. 甲县
B. 乙县
C. 丙县
D. 甲县或丙县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题中甲县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丙县属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和犯罪所得的使用地,因此甲、丙两县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故选D。
A. 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
B. 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
C. 应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D. 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国家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题干中,乘警田某属于违法使用武器,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故此BCD项说法错误,A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选A。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不构成犯罪
D. 故意犯罪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卖淫嫖娼中性行为的范围问题。根据治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性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卖淫嫖娼并不包括抚摸的行为,综上,本题正确。
A. 阿门、阿钱、阿友、阿树分担
B. 阿钱自行承担
C. 阿门、阿友、阿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阿门、阿友、阿树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解析:解析: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阿门、阿钱、阿友、阿树聚餐,席间虽无人劝酒,且各自打车回家,尽管次日凌晨阿钱因酒精中毒而死,但其他共同聚餐的人并无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A. 甲与乙长期从事毒品买卖,获利近5000万元人民币,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甲将该笔钱款转移到自己在国外设立的账户上。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B.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非法集资,获利近500万元人民币,陈某害怕被有关机关调查,遂找王某帮忙。王某知道该情况后,让其将该笔集资款存到自己的账户。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C. 赵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公款近100万元人民币,害怕事情败露,便委托其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李某将这些钱置换成股票。在李某问起这些钱款的来源时,赵某并未隐瞒,但李某仍按照赵某的指示将这100万元人民币置换成股票。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D. 孙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安排手下将组织“挣”来的钱汇往国外。孙某手下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洗钱罪的判断。根据《刑法》191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甲某自己从事买卖毒品,转入自己账户,不属于洗钱罪。故此A项错误;(2)根据相关法条,B选项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正确。(3)根据相关法条,C选项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正确。(4)根据相关法条,D选项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BCD
A. 彭某到宾馆开房,邀请5名朋友一起在房间里吸食毒品
B. 陈某经营的KTV房间里设置了暗房,供叶某吸食毒品,每次使用暗房收费100元
C. 任某去年3月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5日;今年5月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D. 唐某容留初中生徐某吸食毒品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及其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综上,本题选ABC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认定立功的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本案中,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甲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发信息给赵某,约定赵某留在指定地点,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符合立功条件。综上,本题选对
解析:【解析】扣押及行政处罚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六十日内法定期限内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