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都应当扣押
B、 鉴定期间计入扣押、查封期间
C、 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D、 变更管辖的,扣押财物产生的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答案:D
解析: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规定,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故A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故B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0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C中不是必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只需要办案机关负责人,C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6条规定,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D正确。综上,本题选D。
A、 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都应当扣押
B、 鉴定期间计入扣押、查封期间
C、 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D、 变更管辖的,扣押财物产生的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答案:D
解析: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规定,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故A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故B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0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C中不是必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只需要办案机关负责人,C错误;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6条规定,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D正确。综上,本题选D。
A.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 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未经调查,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单位损失严重
C.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D.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根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点。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此A项正确。民营企业负责人,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国有性质的要求。故B错误。该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不属于“被骗”情形。故C错误。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属于被骗。故D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甲、乙、丙三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B.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如律师、教授等,但僧、道等不能成为招摇撞骗的冒充对象
C. 对甲、乙、丙三人应以招摇撞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D. 刘某、张某是自愿捐款,甲、乙、丙三人不构成违法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甲、乙、丙三人冒充僧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属于招摇撞骗行为,A选项错误;(2)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利用特殊身份骗取非法利益,并未要求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故B选项错误;(3)甲、乙、丙三人冒充僧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属于招摇撞骗行为,C选项正确;(4)刘某、张某交付财物是由于对甲、乙、丙三人身份的错误认识,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D
A. 陶某会见谢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 陶某会见谢某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无须公安机关审查
C. 陶某会见谢某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监听
D. 侦查期间陶某不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律师制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对于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其更换;不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许可。故此B项错误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故此A项正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此C,D项错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综上,本题选A
A. 陈某打伤高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B. 江某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被民警当场抓获
C. 民警李某巡逻时抓获通缉在逃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张某
D. 蔡某随身携带疑似被通报赃物,且拒不交代姓名、住址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警察法的职权。(1)根据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故本题只有D项符合,A、B、C不符合错误;综上,本题选D。
A. -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从一重处断
B.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 -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解析:null本题考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以及罪数关系。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因此,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主观上只要求具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甲意图勒索钱财,虽未勒索到财物,但不影响绑架罪已经成立。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题干中甲拐骗男孩时并非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因无法勒索财物后另起出卖的犯意,因此,按罪数理论,对甲应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故此A、B、C项均错误;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反恐怖主义法》。(1)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综上,本题选正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卖淫嫖娼中性行为的范围问题。根据治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性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卖淫嫖娼并不包括抚摸的行为,综上,本题正确。
解析:解析: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故此正确。
A.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
B.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
C.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有期徒刑刑罚的
D.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可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故此A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
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