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张某知道刘某和自己一样对同学江某有积怨,挑唆刘某如果教训了江某就送刘某一部手机。刘某果真趁黑夜用刀划伤江某
B、 陈某掌握了华某盗窃的事实,威逼华某帮自己教训同学江某,否则就告发华某。华某害怕,趁黑夜用刀刺伤江某
C、 张某酗酒后在某学校门口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把江某的头部砸伤
D、 陶某要谢某为其理发,谢某以下班为由拒绝,陶某殴打谢某逼其理发
答案:C
解析:解析:(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故A项张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2)同上理由,B项构成故意伤害;(3)C项张某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故此C项不构成故意伤害;(4)D项不构成强迫交易,属于故意伤害。
A、 张某知道刘某和自己一样对同学江某有积怨,挑唆刘某如果教训了江某就送刘某一部手机。刘某果真趁黑夜用刀划伤江某
B、 陈某掌握了华某盗窃的事实,威逼华某帮自己教训同学江某,否则就告发华某。华某害怕,趁黑夜用刀刺伤江某
C、 张某酗酒后在某学校门口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把江某的头部砸伤
D、 陶某要谢某为其理发,谢某以下班为由拒绝,陶某殴打谢某逼其理发
答案:C
解析:解析:(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故A项张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2)同上理由,B项构成故意伤害;(3)C项张某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故此C项不构成故意伤害;(4)D项不构成强迫交易,属于故意伤害。
A. 盗窃嫌疑人辨认盗窃现场时,由一名民警、两名辅警以双人夹带的方式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B. 报案人报案时提供的证据,由一名民警带领一名辅警进行接收
C. 公安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时,由一名民警带领一名辅警开展,并全程录音录像
D.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时,由一名民警与嫌疑人的父亲一起对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关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实施,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严格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对接报案、接受证据、信息采集、送达文书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办案辅助工作,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综上,本题选ACD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A.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B.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C.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D.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50条以上的。
A. 孙某乘坐火车与邻座赵某交谈甚欢,与其饮酒,赵某趁孙某不注意将安眠药倒入孙某的啤酒中,孙某饮后昏睡。赵某便将孙某随身携带的行李拿走
B. 李某拦截某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对司机实施抢劫
C. 钱某登上没有商业运营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客车,对乘客进行抢劫
D. 谢某在公共汽车晚班停运后,在车上对准备下班的售票员进行抢劫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犯罪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中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赵某在火车上通过安眠药来麻醉孙某进而劫取财物,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A项不选;(2)根据上述规定,B选项中李某拦截接送学生的校车,对司机实施抢劫,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B项不选;(3)根据上述规定,C选项中钱某对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车上的乘客进行抢劫,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此C项不选;(4)根据上述规定,D选项中公共汽车晚班已停运,不在运营状态下,不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构成要件,故此D项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综上,本题选D。
A. 公安部可以决定对尼亚公司采取冻结财产的制裁措施
B. 甲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乙市对网络通信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C. 乙市公安局应当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D. 李某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网络安全法》。(1)根据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故此A项正确。(2)根据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甲省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前,没有事先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故此B项不正确。(3)根据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故此C项正确。(4)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反恐怖主义法》。(1)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综上,本题选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扰乱单位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根据治管法23条第一款第(1)项以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治管法23条第一款第(2)项以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题王某扰乱的是广场的公共场所秩序,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本题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数据安全的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综上所述,本题表达错误。
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因此,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选项A说法正确。(2)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因此,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选项B说法正确。(3)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依法治国理理念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有机结合。故此选项C说法错误。(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已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选项D说法正确。综上,本题选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目的系破坏法律实施而非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A.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B. 乙属于犯罪预备
C. 乙属于犯罪中止
D. 乙没有杀害丙,所以对甲应当免除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相关理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使教唆者没有实施其教唆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也属于共同犯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中乙已经处于着手实施阶段,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中乙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忍下手”主动放弃犯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乙没有杀害丙,对甲仍应当予以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