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枪支管理法》枪支的日常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故该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枪支管理法》枪支的日常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故该说法是错误的。
A. 被逮捕的赵某为了能取保候审,将剪刀吞进肚子,导致胃内出血死亡
B. 看守所民警刘某在回家途中,遇到了刚被释放的徐某,徐某对刘某大声辱骂,刘某上前将徐某打伤
C. 陈某为了掩盖儿子盗窃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说是自己干的,导致公安机关将陈某刑事拘留
D. 李某的儿子出于激愤将他人杀死后逃逸,但被摄像机拍下了全部过程。李某为了保护儿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人是自己杀的,已清楚案情的办案民警为了迫使李某的儿子早日归案,便将李某刑拘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自伤行为,B项属于民警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项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D项属于违法刑拘的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综上,本题选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的放火行为造成乙家房屋被烧毁,甲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故甲是犯罪既遂。
A. 吴某因看不惯刘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虽有明确的殴打对象,但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带有无理取闹、流氓的性质,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B. 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吴某对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D. 对吴某应当以寻衅滋事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1)吴某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带有无理取闹、流氓的性质,应定性为寻衅滋事,A选项表述正确;(2)题目中未表明对刘某殴打造成轻伤以上,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B选项错误;(3)吴某第二个行为仅有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未达24小时,过程中没有侮辱、捆绑、殴打等恶性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认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C选项正确;(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CD选项
A. -10
B. -15
C. -20
D. -30
解析: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A. -如小青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可以代小青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申请
B.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不需要送达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代为申请的除外
C. -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D. -如大刘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出、送达和执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故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故此B、C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放火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玩忽职守罪
D. 失火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失火罪的区别。(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甲因对扣发工资不满,主观上故意不予维修,造成火灾,发生严重损失,构成放火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甲系故意不予维修,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因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渎职罪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因抽烟、点火不慎引起火灾等,成立失火罪。甲系在车间中故意不维修,造成的火灾,因此不属于失火罪,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婚期
B. 孕期
C. 产期
D. 哺乳期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故此BCD选项正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故此题错误。
A. 乙不构成犯罪
B. 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
C. 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
D. 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主考官乙(某公安局局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妻子告知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没有拒绝和退还,同时金额已经达到了够罪标准,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故此A项乙不构成犯罪错误;(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乙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不能构成受贿行为的共同犯罪,因此犯罪主体不成立,因此乙妻不构成受贿罪,故此B项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错误;(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妻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并没有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此D项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错误;(4)故此C项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正确;综上,本题选C。
A. 民警郝某没有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督察人员扣留其武器
B. 民警顾某在非紧急情况下鸣警报器,督察人员扣留该警报器
C. 民警武某的警衔为一级警司而佩带三级警督的警衔,督察人员扣留其警衔
D. 民警向某在其私家车上安装警灯,督察人员扣留该警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本题内容属于武器、警械、警用标志内容,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上述武器、警械、警用标志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督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予以扣留。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