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调解
B、 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
C、 移交相关部门
D、 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
答案:ABCD
解析:解析:《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A、 调解
B、 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
C、 移交相关部门
D、 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
答案:ABCD
解析:解析:《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A. -人民主体地位
B. -从中国实际出发
C.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D.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故此,ABCD均正确。
A. 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予以暂缓执行对其的行政拘留处罚
B. 公安机关应让王某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并且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C. 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王某的行政拘留后,王某若逃避处罚的执行,保证金应没收并上缴国库,并对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王某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解析:解析:(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需要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故此A项不当选;(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故此B项不当选;(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对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没收其保证金后将其送拘留所执行,而非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此C项不当选;(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故此D项当选;综上,本题选D
A. 对甲提请逮捕,只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B. 对乙执行逮捕,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其取保候审则不需要
C. 对乙传唤、拘留,需要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D. 乙被逮捕后在逃,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民代表的权利保障。(1)甲为省、市两次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需要报请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许可,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传唤系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故此D项对;综上,本题选ABC。
A. 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必考虑情理
B. 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保证程序公正即可达到实体公正
C.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D.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法的价值。(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故此A项错误;(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不能仅仅保证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故此B项错误;(3)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故此C项正确;(4)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通与特殊的关系,首先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的事实,需要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华对待,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解析: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需要与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正确。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拐卖儿童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1)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行为,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5名儿童、偷盗2名婴儿(拐骗包括偷盗),符合规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该罪要求主观上以自己占有为目的,但甲以出卖为目的,因此甲不构成拐骗儿童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系法定刑升格情形,不再以拐卖儿童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数罪并罚。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并无勒索财物的目的,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 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 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 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1)无论贩毒者是否被抢劫,王某主观上为了贩卖毒品而购进毒品,其已实施了贩毒的行为 ,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故选项A不选。(2)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的。该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行为俗称“黑吃黑”,也构成犯罪。选项B正是这种“黑吃黑”行为。故选项B不选。(3)抢劫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可以用“事后的不可罚理论”来解释,非法持有毒品是抢劫毒品的当然结果,本案只是单纯持有,并没有继续贩卖,因此不可罚,只构成一罪。故选项C不选。(4)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陈某不必对刘某死亡行为负责,因为刘某是一个成年人,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这就好比甲将一把工艺匕首送给乙收藏,乙以之自杀,甲无须承担责任一样。故选项D选。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正确。
A. 李某如果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不应当发给报酬
B. 对李某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
C. 对李某可以适用减刑的规定
D. 判决时可以对李某适用假释的规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拘役、缓刑、减刑、假释。(1)根据《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C。
A. 如果甲酒后耍威风、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持刀砍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B. 如果甲针对的目标和对象就是乙,意图对乙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C.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乙,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
D. 甲将自己的手划伤,如果甲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称乙持刀将其手砍伤,以逃避处罚,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言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和提供虚假证言的区别。(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故此A项正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侵犯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此B项正确;(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乙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定性为诬告陷害,故此C项正确;(4)理由同C项,甲意图逃避处罚而非使已收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