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解析: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A.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B.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C.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D.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应当扣留机动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之规定。综上,本题选ACD
A.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B. 可能逃跑、自杀的
C. 可能传功或者伪造、隐藏、消灭证据的
D. 可能有其他阻碍调查行为的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留置被调查人的情形。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断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七)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小张明知小刘实施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小张构成诈骗罪共犯,因诈骗数额为20万,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小张应依照诈骗罪处罚,因此,本题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的放火行为造成乙家房屋被烧毁,甲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故甲是犯罪既遂。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盗窃罪和聋哑人刑事责任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第4款之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本案中张某携带的匕首应认定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盗窃的地点是菜市场,系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社会活动需求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2)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构成盗窃罪(3)根据《刑法》第19条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本题答案为错。
A. B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2、3款规定:“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由上述条款可知,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和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AB项正确。
B. 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 D项,为了保证罚款的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此为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目的不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而在于让罚款决定得以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扣押物等,因而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
D. 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解析:(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终局性;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替代性、终局性、依附性。对于财产权来说,行政强制措施影响的是当事人的使用权,行政强制执行影响当事人的所有权。(2)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次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第二次行为,是为了实现业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行为确定的法律目的而实施的。可以这样理解,行政处理之前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之后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解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综上:第一、当场收缴要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的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民警才能当场收缴。第二、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后二日内需要上交派出所,所以是错。
A. C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B. A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C. A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 B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解析:解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综上,本题选B
A. -3年
B. -5年
C. -7年
D. -10年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拐卖儿童罪的分析定性问题。一、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法发(1992)41号、高检会(1992)35号)第2条之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第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王某作为婴儿的监护人,名义上将儿子送他人收养,以营养费名义收取10万人民币,实质上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交易,是一种贩卖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综上,本题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