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行政征收
D、 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解析:本案中,行政机关对孙某毁林采矿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此为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后因孙某继续从事毁林采矿违法行为,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该停止不是因为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共毁林采矿行为而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责令孙某停止开采的同时,还伴随着要求其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当然还将根据其违法情形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决定。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行政征收
D、 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解析:本案中,行政机关对孙某毁林采矿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此为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后因孙某继续从事毁林采矿违法行为,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该停止不是因为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共毁林采矿行为而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责令孙某停止开采的同时,还伴随着要求其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当然还将根据其违法情形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决定。
A. 诈骗
B. 盗窃
C. 抢夺
D. 招摇撞骗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诈骗、盗窃、抢夺、招摇撞骗几个行为的认定。(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导致被侵害人产生错误的支付意识,被侵害人支付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被侵害人损失财物,本题中黄某没有支付钱财的意识,故不构成诈骗,故此A项不当选;(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导致被侵害人产生错误的支付意识,被侵害人支付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被侵害人损失财物,本题中黄某没有支付钱财的意识,故不构成诈骗。张某适用秘密的手段,非法占有了财物,并未使用暴力手段,故构成盗窃行为,不构成抢夺行为,此B项当选。(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导致被侵害人产生错误的支付意识,被侵害人支付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被侵害人损失财物,本题中黄某没有支付钱财的意识,故不构成诈骗,张某适用秘密的手段,非法占有了财物,并未使用暴力手段,故构成盗窃行为,不构成抢夺行为,C项不当选。(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类似的虚假身份,被侵害人也未处分自己的财物。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选B.
A. -构成诈骗罪
B. -构成集资诈骗罪
C. -构成非法经营罪
D.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null本题主要考察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甲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所得款项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000元),但其行为又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金额为1000万,又达到了集资诈骗罪构罪标准,甲某的行为同时达到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罪标准,两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故不应定诈骗罪,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定集资诈骗罪。本案列中,甲虚构事实,以诈骗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项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需受国家许可的商品、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本案例中,甲未进行实际经营性活动,其在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即挥霍,故不应定非法经营罪。C项错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归还的意思,有发放利息的意思,而集资诈骗罪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本案例中,甲没有归还的意思,其在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即挥霍,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A. 10日
B. 7日
C. 3日
D. 15日
解析:解析: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C正确。
A. 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B. 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1)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题中赵某在车手刹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虽然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但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软土导致溜车轧死陈某,赵某的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故此A项错误;(2)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题中赵某停车地点属于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114、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客观方面要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题中赵某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不相当,且赵某主观上为过失,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罪为过失犯罪。本题中赵某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后因溜车导致轧死陈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具有该当性和有责性,其主观方面系过失,故主客观结合,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治管法23条第一款第(5)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聚众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砸毁选举设施等手段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题村委会的选举换届时很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举行的选举,王某、朱某、李某、郭某、司某的行为构成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本题正确。
A. 甲公司擅自终止其软件产品的安全维护
B. 乙公司在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软件服务时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C. 丙公司提供专门用于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的程序
D. 丁电信公司将网络数据存储在韩国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网络安全法》。(1)根据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故此A项不由公安机关管辖,A项错误。(2)根据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此B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不是公安机关,B项错误。(3)根据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故此C项由公安机关管辖,正确。(4)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此D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不是公安机关,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花花的QQ邮箱地址
B. 草草的个人体检报告
C. 阿树的出生日期
D. 阿木的个人爱好
解析:解析: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D选项的个人爱好不属于上述范畴。
A.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 构成包庇罪
C. 构成妨害公务罪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断。(1)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父明知电脑系周某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构成本罪。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此B项不正确;(3)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故此C项错误;(4)根据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B. 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C.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D.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此罪与彼罪的区别。(1)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中,行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危险物质。因为本题中“毒鼠强”经证实,是淀粉,并不是危险物质,因此王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题中,王某在网上发帖声称在本市取水源投入30斤“毒鼠强”(实际为淀粉),并配有投放照片,在发帖后造成市民的严重恐慌,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291之一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方式为投放了虚假危险物质后在网上传播,后面的传播行为是前面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题中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行为模式,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A. 如接到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B.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11栋所有户承担责任,对丁阿姨孙女予以补偿。
C. 11栋一楼住户表示自己楼层极低,石块不可能由一楼掉落,一楼住户不应承担责任。
D.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解析:解析: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A、C、D正确,B选项未排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部分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