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 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 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解析:解析:①公司所建房屋违法,规划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属于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自行履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划局限定其在10日内必须拆除,否则强制执行,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的两个通知,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强制执行催告。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行政处罚,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教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故D选项错误。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 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 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解析:解析:①公司所建房屋违法,规划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属于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自行履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划局限定其在10日内必须拆除,否则强制执行,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的两个通知,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强制执行催告。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行政处罚,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教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故D选项错误。
解析:【解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综上:第一、当场收缴要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的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民警才能当场收缴。第二、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后二日内需要上交派出所,所以是错。
A. 在诉讼期限内,加处罚款停止计算
B. 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10万元
C. 加处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
D. 区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解析:解析: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因此A选项中,在诉讼期限内,加处罚款不计算,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因此B选项正确。③加处罚教和滞纳金都属于间接强制执行。C选项正确。④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何谓较大数额罚款,需要酌定。另外,即使符合听证情形,也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才应当组织听证。D选项过于绝对,错误。
解析:解析:第一,吴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周某的动机与故意。一个行为要评价为伤害行为,需要主观心理具有造成伤害的意图,客观行为具有造成伤害的一般可能性,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行为,认为结果是轻伤,就认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吴某抓住被害人肩膀系在事情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意欲阻止周某先行离开现场,主观上没有伤害周某的动机与故意,故吴某“抓”的行为不足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第二,吴某伤害行为属于为摆脱周某的抓挠而实施的推搡等应急、防御行为。吴某为阻止周某离开案发现场,用手抓住周某的肩膀,周某反身抓挠吴某的脸,吴某推了周某的肩膀,造成周某受伤。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本案中,吴某的抓肩膀、周某的反身抓挠、吴某的推肩膀系短时间内发生的连贯动作,属于为了摆脱周某的抓挠而实施的推搡等应急、防御行为,故吴某“推”的行为不足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解析:解析: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包含人民主体理念。人民主体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与核心价值,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A. 刘某对市公安局在该市某区域实施24小时的交通管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 李某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拘留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引起社会媒体广泛报道
C. 钱某对市公安局对其带头上访行为给予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D. 县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公安局负责人出庭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综上ABCD选项均正确,本题选ABCD。
A. 信息
B. 数据
C. 技术
D. 创新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故此B选项符合规定,选项A、C、D不符合规定;综上本题选B。
A. 传播淫秽物品罪
B. 走私淫秽物品罪
C. 渎职罪
D. 走私普通货物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走私淫秽物品罪、渎职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364条第1款),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对上述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王某为李某夹带淫秽物品入境的行为提供帮助,而非为其传播提供帮助,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此A项错误;(2)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刑法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王某身为邮政人员,明知李某通过行李夹带邮寄淫秽物品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故此B项正确;(3)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故邮局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此C项错误;(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故D错误。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综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故本题描述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家庭暴力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故此,本题正确。
A. 李某如果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不应当发给报酬
B. 对李某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
C. 对李某可以适用减刑的规定
D. 判决时可以对李某适用假释的规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拘役、缓刑、减刑、假释。(1)根据《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