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1条规定,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属于窃电行为。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W=1.5×6×180=1620(kWh)追补电费:1620*0.3=486(元)答:应追补电费486元。
答案: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1条规定,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属于窃电行为。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W=1.5×6×180=1620(kWh)追补电费:1620*0.3=486(元)答:应追补电费486元。
A. 电费
B. 电量
C. 实收
D. 应收
A. 一类
B. 二类
C. 三类
D. 特级
A. 正式
B. 增容
C. 临时
D. 新装
A. 计量点号
B. 标计资产号
C. 用户联系电话
D. 终端资产编号
A. 供电单位
B. 用电类别
C. 用户状态
D. 用电地址
A. 全部减免
B. 按10天计收
C. 按15天计收
D. 不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