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过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B、 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C、 未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D、 出租、出借登记证书
答案:ABCD
A、 超过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B、 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C、 未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
D、 出租、出借登记证书
答案:ABCD
A. 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 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给予赔偿
D. 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A. 民警通过殴打、体罚而取得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B. 根据逼供交代而找到的用于打人的铁棒
C. 在询问证人时,因证人的陈述与被侵害人陈述不一致,询问民警就强迫证人按公安机关的要求陈述而作的记录
D. 因为法医不在,让尚未取得资格的实习生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
A. 缺一不可 范围
B. 举足轻重 条件
C. 至关重要 优势
D. 必不可少 机会
A. 2016.5.30
B.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C. 2016年05月30日
D.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A. 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 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 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 若乙明知此买卖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A. 可以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B. 应当对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先予决定
C. 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D. 可以对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先予决定
A. 因李某系未成年人,对其应从轻处罚
B. 公安机关对于李某诈骗的200元应予以追缴
C. 200元属于违法所得,追缴后应返还王某
D. 因李某未满18周岁,对其应不执行行政拘留
A. 王某履行了协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王某治安处罚
B. 王某履行了协议,公安机关不再给予王某治安处罚
C. 王某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不再给予王某治安处罚
D. 王某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从案发之日起计算
A. 甲因盗窃被抓获,甲还交代了前几天诈骗的事实,对甲的盗窃、诈骗行为分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B. 乙因抢夺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执行5日后,公安机关经举报又查证了他盗窃的事实,对乙的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15日,对其盗窃、抢夺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C. 丙因诈骗被抓获,他不但承认了诈骗的事实,还承认了去年5月嫖娼的事实,公安机关对丙的诈骗、嫖娼行为分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不考虑并处罚款问题)
D. 丁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时还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5日,对丁的处罚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25日行政拘留
解析:
好的,让我们一起来分析这道单选题。
首先,我们要理解题目的核心:在行政案件中,如何对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合并执行的拘留天数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总和。
现在我们来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甲因盗窃被抓获,同时交代了诈骗的事实。这里,盗窃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这两种行为分别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这个合并执行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总和,所以是符合规定的。
B选项:乙因抢夺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执行5日后,又查证了他盗窃的事实。这里,乙的行为构成了连续违法,即先抢夺后盗窃。根据规定,对于连续违法,应当合并执行,但合并执行的拘留天数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总和。因此,乙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是符合规定的。
C选项:丙因诈骗被抓获,同时承认了嫖娼的事实。这里,诈骗和嫖娼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这两种行为分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这个合并执行同样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总和,所以也是符合规定的。
D选项:丁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时还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5日。这里,殴打和盗窃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这两种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合并执行的拘留天数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总和。因此,丁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是不符合规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A、B、C选项都是符合规定的,但题目要求选择“对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符合规定”的选项。因此,正确答案是A。
为了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知识点,我们可以这样联想: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同时犯了两个错误,就像一个人同时踩了两条线,那么他应该分别受到两条线的惩罚,而不是只受到一条线的惩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违法行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