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8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 8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 8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 8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解析: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是需役地人,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是供役地人。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A项。甲公司、乙公司设立地役权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丙公司的地役权(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为供役地的受让人),选B项。同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供役地)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在同年4月,需役地已经转让给了丙公司,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假如地役权存在,应归丙公司,甲公司不可能再有地役权,不选C项。从已知条件来看,本案地役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丁公司,不选D项。
A、 8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 8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 8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 8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解析: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是需役地人,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是供役地人。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A项。甲公司、乙公司设立地役权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丙公司的地役权(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为供役地的受让人),选B项。同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供役地)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在同年4月,需役地已经转让给了丙公司,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假如地役权存在,应归丙公司,甲公司不可能再有地役权,不选C项。从已知条件来看,本案地役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丁公司,不选D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荒地承包经营权
C. 耕地
D. 交通运输工具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的规定,选C项。考生应当对《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熟记在心。
A. 债权人和债务人
B. 债权人和第三人
C. 债务人和第三人
D.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解析:解析: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故选B项。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质权
解析:解析:《物权法》规定了三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A. 追及力
B. 从属性
C. 不可分性
D. 物上代位性
解析:解析: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没有主债权就没有抵押权,主债权转移,抵押权随之转移,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故选B项。
A.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B. 信贷征信机构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专利管理部门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A. 建设工程合同
B. 委托合同
C. 保管合同
D. 行纪合同
解析:解析: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不动产,无法适用留置权,故选A项。
A. 应收账款
B. 房产
C. 基金份额
D. 股权
解析:解析: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A. 质权
B. 留置权
C. 租赁权
D. 执行权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留置权当然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故选B项。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抗质权,质权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如果租赁权成立在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抵押权对抗租赁权。注意: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物权法》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但不同的是,《物权法》取消了“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