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个人客户信用
B、偿还能力
C、贷款金额
D、资产状况
E、担保方式
F、补偿因素
答案:ABDEF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授信策略模型主要以个人客户信用、偿还能力、资产状况、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
(一)信用维度:信用维度是指客户正式评级后,信用评分转化成的评级结果,等同于信用评级结果。
(二)偿还能力: 偿还能力是指对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评定,通过行内流水、地区收入估算,将月收入金额传化为对应的收入评级。
(三)资产维度:此维度的作用是作为第二款来源的收入进行估算和对于第一还款来源的收入补偿。
(四)抵质押因素:此维度用于限定有抵质押品的客户所能得到的最终额度,有抵质押的客户最终授信金额不能超过抵质押率上限推出的贷款金额上限。
(五)补偿因素:补偿因素作为一个维度系数应用到授信额度的核定中,根据不同客户满足的补偿条件不同最后的系数也不同。
A、个人客户信用
B、偿还能力
C、贷款金额
D、资产状况
E、担保方式
F、补偿因素
答案:ABDEF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授信策略模型主要以个人客户信用、偿还能力、资产状况、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
(一)信用维度:信用维度是指客户正式评级后,信用评分转化成的评级结果,等同于信用评级结果。
(二)偿还能力: 偿还能力是指对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评定,通过行内流水、地区收入估算,将月收入金额传化为对应的收入评级。
(三)资产维度:此维度的作用是作为第二款来源的收入进行估算和对于第一还款来源的收入补偿。
(四)抵质押因素:此维度用于限定有抵质押品的客户所能得到的最终额度,有抵质押的客户最终授信金额不能超过抵质押率上限推出的贷款金额上限。
(五)补偿因素:补偿因素作为一个维度系数应用到授信额度的核定中,根据不同客户满足的补偿条件不同最后的系数也不同。
解析: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三、填报说明
(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4)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A. 遵纪守法
B. 真实
C. 合法
D. 合规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四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调查分析主要内容:
(一)法人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出质人的存款是否真实并为出质人所有;
3.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4.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行为;
A.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B.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C. 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
D.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E.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则
A.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B. 十五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C. 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E. 二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F.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解析:《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1
B. 2
C. 3
D. 5
解析:出自个人借款合同文本中 第五条 利率 3.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内的定价基准,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贷款期限1年(不含)至5年期(含)的定价基准,按照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A. 个人贷款总量
B. 个人贷款增量
C. 个人贷款余额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条 合作社农户成员申请与合作社经营业务无关的贷款按一般农户贷款条件掌握。合作社农户成员申请贷款用于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的,贷款机构要结合已对合作社授信情况和农户成员个人贷款总量综合考察。
A. 60
B. 90
C. 3
D. 5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合作机构准入第十六条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一)不良贷款及正常贷款中逾期欠息90天以上贷款之和占比超过3%的
A. 农户
B. 公司
C. 企业
D. 商店
解析: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农户”
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农户”保证担保贷款指以农户为借款主体,以与农户有合作关系、购销关系的产业链涉农企业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信社、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的贷款。
A. 经营信息
B. 经营资质
C. 车辆信息
D. 房屋信息
解析:涉农操作系统
A. 不得
B. 可以
C. 应当
D. 必须
解析: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