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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对甲、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如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县公安局认为甲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假如县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县公安局应当对甲变更强制措施

C、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终被判处拘役,监视居住二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

D、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了保证安全,便于监视、管理,县公安局可以选择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但应当具备保证乙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答案:C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在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类犯罪之中。因此,A错误。D项中将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因此错误。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甲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被拘留,没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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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处理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5cc8d-e540-7ca8-c0d9-684c819dc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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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40岁,2014年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某日在公交车上见吴某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低头玩手机,便拉开拉链将吴某钱包(内有100余元钱)盗走,准备下车时被民警抓获。就在民警带离张某过程中,张某突然挣脱,其中一名民警被拉倒,造成手掌、手臂和膝盖轻微擦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5cc8d-e540-7ca8-c0d9-684c819dc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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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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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第3年又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王某生下一子,患上抑郁症,两次自杀未果。为防止发生意外,家人轮流看护王某和婴儿,并申请送王某到外市就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5cc8d-e540-7ca8-c0d9-684c819dc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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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甲县公安局发现熊大在乙县,向乙县公安局提出委托代为执行速捕请求,并电传了相关函件。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抓捕。“熊大”在抓捕过程中激烈反抗,并声称自己不是熊大,民警用警械将其制服,造成其轻伤。第3日晚21时,民警对“熊大”首次讯问时,发现该人实为犯罪嫌疑人熊大的双胞胎弟弟熊二,未涉及任何案件。因熊二与熊大外貌体型很像,乙县民警误将熊二认成熊大而错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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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将机动车交由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https://www.shititong.cn/cha-kan/shiti/0005cc8d-e540-8090-c0d9-684c819dc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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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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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市人大代表)故意伤害张某立案侦查。后来该公安分局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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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民庭院中人声鼎沸,似在进行赌博,遂派民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敲门进去检查,发现是当地村民无聊,聚在一起通过扑克牌赌钱,于是当场扣押了扑克牌2副和6000元赌资,传唤4名参赌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查封了该庭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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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警处置家庭暴力的行为,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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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对甲、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如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县公安局认为甲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假如县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县公安局应当对甲变更强制措施

C、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终被判处拘役,监视居住二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

D、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了保证安全,便于监视、管理,县公安局可以选择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但应当具备保证乙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答案:C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在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类犯罪之中。因此,A错误。D项中将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因此错误。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甲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被拘留,没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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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处理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

A. 2015年7月10日晚23时许,某女向A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刚才走路时被一男子抢劫。7月13日,A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经侦查认为蔡某(目前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人员在依法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被害人被抢的物品,以及案发当日晚22时由A市开往B市的蔡某的实名制高铁票。侦查员对被抢物品和车票都进行了扣押

B. 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3幅名贵字画,侦查人员当着赵某和见证人胡某的面对字画进行清点扣押后,立即安排专人将字画送去鉴定

C. 犯罪嫌疑人王某趁水产养殖户张某睡觉之机,盗窃其养殖的鲈鱼200余条,销赃时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获,供述了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按照其供述找到被害人张某取证。考虑到鲈鱼属于鲜活水产,如不及时处理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对该批鲈鱼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存入该县公安局规定账户

D. 某县公安机关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银行的存款,但在侦查过程中,周某突发急病死亡,后来查明该笔存款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该县公安机关经局长批准,作出没收该笔存款的决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以及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处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都要扣押。A项中被抢物品是证明有罪的证据,蔡某的实名制高铁票属于其不在现场,证明无罪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扣押。因此,A正确。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侦查人员在扣押字画时未拍照或者录像。因此,B错误。
(3)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对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变卖,权利人明确的,需要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不能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加以变卖。因此,C错误。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8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应当追缴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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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40岁,2014年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某日在公交车上见吴某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低头玩手机,便拉开拉链将吴某钱包(内有100余元钱)盗走,准备下车时被民警抓获。就在民警带离张某过程中,张某突然挣脱,其中一名民警被拉倒,造成手掌、手臂和膝盖轻微擦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经出示工作证件,民警可以口头传唤张某,因张某逃避传唤,可以对其强制传唤

B. 张某拒捕逃跑,如其下车后周围没有其他群众,民警可以鸣枪警告

C. 张某实施盗窃,其拉倒民警并造成民警轻微擦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 对张某可以先行拘留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罪与非罪、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的适用、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等。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故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对张某也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传唤。因此,A错误。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结伙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张某盗窃后逃跑,不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因此,B错误。
(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果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拨开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张某突然挣脱造成便衣民警被拉倒后手掌、手臂和膝盖擦伤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暴力,故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错误。
(4)《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张某涉嫌盗窃罪,在犯罪后即时被民警发现,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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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安机关对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甲刑事拘留后,认为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 公安机关对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乙执行逮捕后,认为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乙的家属

C. 公安机关对丙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丙和有关单位

D. 公安机关决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非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丁的家属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通知。
(1)《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甲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24小时以内通知。因此,A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通知乙的家属可能有碍侦查不属于逮捕后24小时以内不通知家属的法定情形,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因此,B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丙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丙和有关单位。因此,C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非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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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第3年又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王某生下一子,患上抑郁症,两次自杀未果。为防止发生意外,家人轮流看护王某和婴儿,并申请送王某到外市就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B.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速捕

C. 王某是累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D. 对王某到外市就医的申请,应当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决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1)《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王某系孕妇,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因此,A项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因此,B项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C项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6条规定,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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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甲县公安局发现熊大在乙县,向乙县公安局提出委托代为执行速捕请求,并电传了相关函件。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抓捕。“熊大”在抓捕过程中激烈反抗,并声称自己不是熊大,民警用警械将其制服,造成其轻伤。第3日晚21时,民警对“熊大”首次讯问时,发现该人实为犯罪嫌疑人熊大的双胞胎弟弟熊二,未涉及任何案件。因熊二与熊大外貌体型很像,乙县民警误将熊二认成熊大而错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县公安局派员到乙县逮捕熊大,可以不通知乙县公安局

B. 民警抓捕熊二致其轻伤,民警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乙县公安局应当在逮捕熊二后24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

D. 熊二就限制人身自由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也可以向乙县公安局提出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异地协作以及国家赔偿等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7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第338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可知A项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4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因此,B项错误,D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因此,C项正确
(4)《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虽然甲县公安局按照办案协作的相关规定,委托乙县公安局代为对熊大执行逮捕,但乙县公安局超越委托范围,错误抓捕、限制熊二的人身自由,乙县公安局应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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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将机动车交由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肖某和甲店无法就增加的费用负担达成一致,则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和甲店共同负担

B. 对赵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 赵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D. 公安机关可以对赵某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逮捕的条件、监视居住。
(1)《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A错误。
(2)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时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签订发动机总成更新合同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肖某其发动机总成即将报废,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肖某市场价3万元的发动机总成,非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因此,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按诈骗罪处理。因此,B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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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交通违法案件时,发现6岁的闵某目睹了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闵某虽然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闵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B. 证人柏某与犯罪嫌疑人司某有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对司某不利的证言。此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C. 公安机关侦查某网络传销案件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境外证人宁某的网络邮箱、微信、QQ通信内容进行网络远程勘验。对此,须经勘验检查的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D. 公安民警办理边某涉嫌绑架罪一案,在询问证人詹某前,没有告知詹某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詹某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合法证人证言的采用和非法证人证言的排除。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因此,A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6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因此,C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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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市人大代表)故意伤害张某立案侦查。后来该公安分局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无需撤销李某的案件,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B. 侦查期间取得的李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办理其故意伤害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C. 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A区公安分局应当报经A区人大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

D. 张某如果对处罚决定无异议,A区公安分局无需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张某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案件、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对人大代表决定行政拘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李某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和第177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办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办理其故意伤害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B正确。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许可。李某是市人大代表,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因此,C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第3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害人。无论被害人张某是否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均应当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张某。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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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民庭院中人声鼎沸,似在进行赌博,遂派民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敲门进去检查,发现是当地村民无聊,聚在一起通过扑克牌赌钱,于是当场扣押了扑克牌2副和6000元赌资,传唤4名参赌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查封了该庭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民警进入村民庭院检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B. 民警可以当场扣押扑克牌和赌资,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C. 民警传唤参赌人员,属于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返回派出所后,立即向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 该庭院属于涉案的场所,民警依法可以查封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办理行政案件的调查措施。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未开具检查证立即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赌博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民警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开具检查证。因此,A错误。
(2)《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对赌具和赌资需要当场扣押的,应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因此,B正确。
(3)口头传唤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查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不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因此,C错误。
(4)《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要品。庭院属于生活必需品。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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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警处置家庭暴力的行为,错误的是

A. 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及时出警

B. 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身上有伤,用警车将其送至医院就医

C. 制止家庭暴力后,告知受害人自行去做伤情鉴定

D. 出具告诫书后,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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