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氯联苯
B、 汞
C、 砷
D、 镉
答案:D
解析:痛痛病事件,指1955年至1977年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的公害事件。经调查分析,痛痛病是河岸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体,使稻米含镉。而当地居民长期饮用受镉污染的河水,以及食用含镉稻米,致使镉在体内蓄积而中毒致病。截至1968年5月,共确诊患者258例,其中死亡128例,到1977年12月又死亡79例。
A、 多氯联苯
B、 汞
C、 砷
D、 镉
答案:D
解析:痛痛病事件,指1955年至1977年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的公害事件。经调查分析,痛痛病是河岸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体,使稻米含镉。而当地居民长期饮用受镉污染的河水,以及食用含镉稻米,致使镉在体内蓄积而中毒致病。截至1968年5月,共确诊患者258例,其中死亡128例,到1977年12月又死亡79例。
A.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B.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C. 积极推进总量减排
D.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解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新理论新论断、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新要求。 … 3.新举措新要求: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A. 03月22日
B. 04月22日
C. 06月05日
D. 08月15日
解析: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A. 危险废物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C. 高能耗设备
D. 高排放工艺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2.2 是非判断法。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的环境因素,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限期替代的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物质; b)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c)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d)直接影响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的,或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因素; e)危险废弃物; f)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 g)有较大节约潜力的环境因素; h)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诉求的环境因素; i)顾客对产品的环境要求。
解析:《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附件3.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4.固废出井场后管理。
各单位除了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外,建设单位要建立固体废物内部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应由建设(施工)单位、钻井队、环保治理承包商、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五方确认。
A. 工业化利用
B. 农用
C. 综合利用
D. 资源利用
解析:《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4.一般要求 4.3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用于铺设通井路、铺垫井场的场地应选择在油田作业区内。 4.4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4.5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禁止农用
解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页岩气等开采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应当暂停规划新增排放该重点污染物的油气开发项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地质构造区域布局开发项目应当慎重,确需开发的,应当深入论证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A. 1~2
B. 2~3
C. 3~4
D. 4个以上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A. 重要能源
B. 重点建设
C. 重大战略
D. 备案管理
解析:《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解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A.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B. 禁止新建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
C. 禁止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D.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解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