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防治污染措施发生微小变动
B、 生产工艺略有调整
C、 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D、 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答案:C
解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三、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A、 防治污染措施发生微小变动
B、 生产工艺略有调整
C、 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D、 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答案:C
解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三、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解析:《中国石化物资绿色采购管理办法》3.4.4 废旧物资实行分类处置,优先选择循环利用方式处置,减少资源消耗。
解析:《强化环境监测依法合规管理工作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办法---
(一)篡改监测数据
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2 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 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5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7 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8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9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
10 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11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12 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13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14 擅自修改数据的。
15 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A. 重要能源
B. 重点建设
C. 重大战略
D. 备案管理
解析:《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A. 增加测点数量
B. 增加采样频次
C. 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D. 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3倍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5.1采样位置 5.1.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1.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5.1.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5.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2选取。 5.1.5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 并设有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A. 改建项目
B. 生产规模增大
C. 工艺技术发生较大变化
D. 环境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 3.3.2 动态更新。企业要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再识别和评价,并更新相关记录,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情况: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新、扩、改建项目; (3)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较大变化; (4)工艺技术、生产规模或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 (6)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动; (7)环境因素评价准则发生较大变动; (8)重要环境因素管控措施落实后。
A. 收集
B. 导流
C. 拦截
D. 降污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A. 装车影像
B. 称重记录
C. 转移联单
D. 磅秤型号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5 运输处置 7.5.5.4 外委转移应对每车次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建立卸车影像、称重记录、转移联单等资料档案。
解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器质性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解析:《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依法合规管理工作方案》(二)切实执行环保咨询单位“黑名单”机制。
企业应建立落实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机制,选择业绩好、技术力量强的单位承担环保技术咨询业务,提高环保文件的可靠性。
1.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应列入企业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1)未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备案的单位,不应承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业务。
(2)近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单位,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3)近两年内,被列入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且被通报总数达到 3 次及以上单位,或被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技术咨询单位,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2.对未纳入企业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但存在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单位,企业应在招投标过程中听取多方意见,谨慎选择;若选择该单位承揽环保技术咨询业务,企业必须组织对其编制的环保技术报告质量开展内部审查。
3.通过不同方式选择环保技术咨询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企业法律部门必须参加,对拟选择单位合规性进行把关。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选择的合规性还应纳入审计等。
4.对新开展环评、验收的项目,在确定技术咨询单位 5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录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能源环境部组织定期抽查企业“黑名单”机制落实情况。
解析:《中国石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1.5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对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地方政府的审核计划开展审核验收;按集团公司清洁生产管理要求,每 5 年至少开展 1 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时申请评估验收,审核周期虽未满 5 年,但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物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落后的企业,直接纳入集团公司下一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