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半年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B、 昼间噪声不超标,可不监测夜间噪声
C、 每季度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D、 每季度监测一次,只需监测昼间噪声
答案:C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4.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A、 每半年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B、 昼间噪声不超标,可不监测夜间噪声
C、 每季度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D、 每季度监测一次,只需监测昼间噪声
答案:C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4.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A. 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
B. 一般不少于 10 分钟
C. 视烟气排放速率而定
D.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8.4.1.4 采样操作a) 预热采样管。打开采样管加热电源,将采样管加热到所需温度。b) 置换吸收瓶前采样管路内的空气。正式采样前,令排气通过旁路吸收瓶采样 5min,将吸收瓶前管路内的空气置换干净。c) 采样。接通采样管路,调节采样流量至所需流量进行采样,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应不大于±10%。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开始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d) 采样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但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 10min。 e) 采样结束。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气路,防止烟道负压将吸收液与空气抽入采样管。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结束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f) 样品贮存。采集的样品应放在不与被测物产生化学反应的容器内,容器要密封并注明样品号。
A. 污染分布均匀
B. 潜在污染明确
C. 污染分布不均匀
D. 污染分布范围大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表1 几种常见的布点方法及适用条件 系统随机布点法适用于污染分布均匀的地块。
A. 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B.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
C. 污染物排放方式
D. 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解析:《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3类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A. 生活
B. 工作
C. 学习
D. 生产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A. 延续决定作出之日
B. 延续决定作出的次日
C. 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
D. 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A. 设计合同
B. 可研编制合同
C. 设计方案
D. 施工合同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4.1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A. 安全生产
B. 卫生健康
C. 生态环境
D. 公安消防
解析:《中国石化放射管理办法》3.1.5 企业退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附属设施,应当获得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A. 施工单位
B. 设计单位
C. 环评单位
D. 监理单位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