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小时
B、 30分钟
C、 15分钟
D、 5分钟
答案:A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0.2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10.2.1 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0.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10.2.2 的要求采样。
A、 1小时
B、 30分钟
C、 15分钟
D、 5分钟
答案:A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0.2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10.2.1 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0.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10.2.2 的要求采样。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
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A. 1
B. 2
C. 3
D. 4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表4,R值=S值*L值。
A. 30
B. 40
C. 50
D. 60
解析:《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1.1 环境监测井建设要求 5.1.1.4 监测井建设包括监测井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等内容,参照 DZ/T 0270 相关要求执行。 e) 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 5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A. 污染物排放量小
B. 污染物零排放
C. 温室气体排放量小
D. 温室气体零排放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3.6 按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可接受前提下,优先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小的污染防治措施。
解析:《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A. 评分法
B. 加权法
C. 价值判断法
D. 是非判断法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 环境因素的评价 2.2 评价办法:评分法、是非判断法。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 连续1h的采样
B. 连续0.5h的采样
C. 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1~2个样品
D. 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0.2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10.2.1 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0.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10.2.2 的要求采样。1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10.2.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10.3 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 1 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每年监督性监测不少于 6 次。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3.4.11 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单位应报请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