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干支流岸线五公里
B、 干支流岸线三公里
C、 干流岸线三公里
D、 支流岸线一公里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A、 干支流岸线五公里
B、 干支流岸线三公里
C、 干流岸线三公里
D、 支流岸线一公里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A. 风险大小
B. 隐患大小
C. 严重程度
D. 危害程度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7.2 信息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 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 全年运行天数,
各监测点、 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 超标情况、 浓度分布情况;
c)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A. 注水泵房
B. 压缩机组
C. 锅炉
D. 集输泵房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5.2 监测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 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A. 标准生效之前
B. 标准生效之日
C. 标准生效之后
D. 排污单位提出申请之日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A. 单管单层
B. 单管多层
C. 多管单层
D. 连续多通道
解析:《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1.1 环境监测井建设要求: 5.1.1.3 监测井的结构类型包括单管单层监测井、单管多层监测井、巢式监测井、丛式监测井、连续多通道监测井。
A.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B.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C. 企业经营状况信息
D.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解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A. 总量控制指标变化之前
B. 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
C. 排污单位接到总量控制指标变化通知后10日内
D. 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后立即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解析:《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依法合规管理工作方案》(二)切实执行环保咨询单位“黑名单”机制。
企业应建立落实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机制,选择业绩好、技术力量强的单位承担环保技术咨询业务,提高环保文件的可靠性。
1.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应列入企业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1)未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备案的单位,不应承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业务。
(2)近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单位,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3)近两年内,被列入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且被通报总数达到 3 次及以上单位,或被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技术咨询单位,不应承揽企业环保技术咨询业务。
2.对未纳入企业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但存在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单位,企业应在招投标过程中听取多方意见,谨慎选择;若选择该单位承揽环保技术咨询业务,企业必须组织对其编制的环保技术报告质量开展内部审查。
3.通过不同方式选择环保技术咨询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企业法律部门必须参加,对拟选择单位合规性进行把关。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选择的合规性还应纳入审计等。
4.对新开展环评、验收的项目,在确定技术咨询单位 5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录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能源环境部组织定期抽查企业“黑名单”机制落实情况。
解析:《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1.1 环境监测井建设要求
5.1.1.1 环境监测井建设应遵循一井一设计,一井一编码,所有监测井统一编码的原则。
在充分搜集掌握拟建监测井地区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5.1.1.2 监测井建设深度应满足监测目标要求。监测目标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须做好止水,
监测井滤水管不得越层,监测井不得穿透目标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5.1.1.3 监测井的结构类型包括单管单层监测井、单管多层监测井、巢式监测井、丛式监
测井、连续多通道监测井。
5.1.1.4 监测井建设包括监测井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等内容,参照 DZ/T 0270 相
关要求执行。
a) 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即不能干扰监测过程中对地
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b) 施工中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清洁生产文明施工。避免钻井过程污染地下水;
c) 监测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标含水层的中部,但当水中含有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
位置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水中含有轻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置应
在含水层的顶部;
d) 监测井滤水管要求,丰水期间需要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
e) 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 5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f) 井管各接头连接时不能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
g) 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常见的方法包括超量
抽水、反冲、汲取及气洗等;
h) 洗井后需进行至少 1 个落程的定流量抽水试验,抽水稳定时间达到 24 h 以上,待
水位恢复后才能釆集水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