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石油
B、 天然气
C、 动力煤
D、 生物质能源
答案:C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 (二)到 2030 年,主要目标如下: 到 2030 年,黄河流域企业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成果,全面完成流域油气田、所属煤矿的绿色矿山创建,打造一 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行业示范企业。动力煤等高碳化石能源消费量提前达峰并持续减少,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比重大幅提升,能效、水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A、 石油
B、 天然气
C、 动力煤
D、 生物质能源
答案:C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 (二)到 2030 年,主要目标如下: 到 2030 年,黄河流域企业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成果,全面完成流域油气田、所属煤矿的绿色矿山创建,打造一 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行业示范企业。动力煤等高碳化石能源消费量提前达峰并持续减少,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比重大幅提升,能效、水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A. 产生原因
B. 排放去向
C. 利用方式
D. 排放标准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
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A.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B. 大气污染物、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
C.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噪声、餐厨垃圾
D.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A.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或记录不实
B.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C.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D.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设施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解析:《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3.1 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解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二、 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14.建立长效机制
...2025 年之前,各企业完成至少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A. 五
B. 七
C. 十
D. 十五
解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B.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C.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D.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