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洗车用水
B、 降尘用水
C、 生产用水
D、 生活用水
答案:C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3.2.6 钻井污水、酸化压裂废水应进行集中处理后,优先回用作生产用水,不具备回用条件的应处理达标后回注或排放。
A、 洗车用水
B、 降尘用水
C、 生产用水
D、 生活用水
答案:C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3.2.6 钻井污水、酸化压裂废水应进行集中处理后,优先回用作生产用水,不具备回用条件的应处理达标后回注或排放。
A. 区块
B. 站场
C. 单井
D. 平台
解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四)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一般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项目环评应当深入评价项目建设、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设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应当论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3 贮存
7.5.3.3 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液态危险废物宜采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或桶)装盛。装载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留有100mm 以上空间。
解析:《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7 对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负有责任且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或退休,均严格追究其责任。
A. 40
B. 45
C. 50
D. 55
解析:《声环境质量标准》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0类 昼间50dB(A) 夜间40dB(A) 1类 昼间55dB(A) 夜间45dB(A) 2类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3类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解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A. 环境风险敏感点
B. 环保责任制
C. 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D. 风险物质量
解析:《关于切实做好环保依法合规工作的通知》五、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 一是要提升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定期核查环境因素、环境风险源识别与评估结果,持续完善环境因素和环境风险源识别、评估清单。开展各层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与管控能力培训,全面掌握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的运用要点,进一步提升指南运用能力。组织相关专业全面核实环境风险敏感点、管控措施及风险物质量与环境风险源的相符性,确保识别评估结果准确反映现场真实情况。
A.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
B. 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持稳定
C. 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提升
D. 废水循环利用率持续提升
解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主要目标是: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
A. 危险废弃物
B. 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
C. 装置区偶尔有轻微气味
D. 直接影响废气达标的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2.2 是非判断法。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的环境因素,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限期替代的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物质; b)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c)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d)直接影响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的,或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因素; e)危险废弃物; f)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 g)有较大节约潜力的环境因素; h)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诉求的环境因素; i)顾客对产品的环境要求。
A. 60
B. 65
C. 70
D. 75
解析:《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昼间70dB(A)夜间55dB(A)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八)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