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责令改正
B、 责令停业
C、 责令停产
D、 责令关闭
答案:A
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A、 责令改正
B、 责令停业
C、 责令停产
D、 责令关闭
答案:A
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A. 每周
B. 每月
C. 每季度
D. 每半年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0.3.3 贮存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 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 1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A. 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C. 所在流域环境质量不超标的指标
D. 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3.2 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A. 资质
B. 技术能力
C. 人员
D. 管理体系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1.3 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计划应满足国家、地方、集团公司、板块和企业的环保管理要求,落实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其资质、技术能力、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相关服务全过程和成果等进行持续监督、核查和评估
解析:《中国石化一般固废和垃圾环保管理指南》6.6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暂时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A.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B. 监测设备信息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D. 监测记录信息
解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4.3规定: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A. 不能进行验收监测
B. 等到产量较大能调整到75%时再验收
C. 联合站运行稳定,加热炉运行正常,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验收
D. 加热炉运行有波动时也可以验收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4.3.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含75%)情况下进行。对于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1)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2)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A. 计算过程
B. 记录
C. 整理
D. 存档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6.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企业应按照分级验收的要求,向验收审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审查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出具验收意见。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外,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A. 场内装置稳定运行且厂界环境噪声远低于标准限值
B. 厂界环境噪声接近标准限值
C. 场内声源装置稳定运行
D. 厂界环境噪声低于标准限值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5.3.3 采油气井场、配气站、集气站(输气站)、计量站、转油站、污水处理站、配注站、放水站、注水站(回注站)、脱水站等场站内声源装置稳定运行且厂界环境噪声远低于标准限值的小型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周边 2 km 范围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A. 处理设施设计图
B. 处理工艺技术
C. 监测计划
D. 纳污范围、管网布置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