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报告
B、 公开
C、 填报
D、 告知
答案:B
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A、 报告
B、 公开
C、 填报
D、 告知
答案:B
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A. 危险特性
B. 危险废物
C. 腐蚀特性
D. 废物类别
解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5.1 危险废物标签的内容要求 5.1.1 危险废物标签应以醒目的字样标注“危险废物”。
解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1.适用范围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解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6.1 危险废物贮存可分为产生单位内部贮存、中转贮存及集中性贮存。所对应的贮存设施分别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用于暂时贮存的设施;拥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用于临时贮存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的设施;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配置的贮存设施。
A. 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B.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
C. 污染物排放方式
D. 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A. 采样时间为1小时连续
B. 采样时间为半小时连续
C. 所有监测指标为1年1次
D. 所有监测指标为1季度1次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0.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10.2.2 的要求采样。1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10.2.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10.3 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 1 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每年监督性监测不少于 6 次。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A. 新建油气开采项目
B. 新建垃圾填埋场
C. 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
D. 扩建化工厂
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A. 炼化企业和煤化工企业
B. 非重点排污单位
C. 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的销售企业
D. 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单独上市公司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3.2.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应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1)炼化企业和煤化工企业; (2)被地方政府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的油气田、销售企业; (3)不包括在(1)(2)中的单独上市公司、发债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因环境生态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 10万元以上罚款、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4)因其他情形被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
A. 主要有害成分
B. 危险特性
C. 主要成分
D. 产生量
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