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雨污分流系统
B、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C、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D、 视频监控系统
答案:D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A、 雨污分流系统
B、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C、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D、 视频监控系统
答案:D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2.1 有组织排放监测
a)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
1)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解析:1997年,第三次世界气候大会在日本召开,通过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A.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B. 污染物排放标准
C.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D. 自行监测技术规范
解析:《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六、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A. 严禁配套的环保设施后开先停
B. 严禁擅自停用环保设施
C. 严禁违规处置危险废物
D. 严禁违反环保“三同时”
解析:《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 手册》 1.生态环境保护禁令:(1)严禁无证或不按证排污。(2)严禁擅自停用环保设施。(3)严禁违规处置危险废物。(4)严禁违反环保“三同时”。(5)严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A. 平均
B. 最小
C. 最大
D. 标准
解析:《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露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8.4.1.4 采样操作a) 预热采样管。打开采样管加热电源,将采样管加热到所需温度。b) 置换吸收瓶前采样管路内的空气。正式采样前,令排气通过旁路吸收瓶采样 5min,将吸收瓶前管路内的空气置换干净。c) 采样。接通采样管路,调节采样流量至所需流量进行采样,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应不大于±10%。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开始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d) 采样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但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 10min。 e) 采样结束。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气路,防止烟道负压将吸收液与空气抽入采样管。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结束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f) 样品贮存。采集的样品应放在不与被测物产生化学反应的容器内,容器要密封并注明样品号。
A. 60
B. 65
C. 70
D. 75
解析:《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昼间70dB(A)夜间55dB(A)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中国石化能评〔2022〕3 号)7.8.3 钻井施工应每月进行场界噪声监测。井下作业施工周期大于 1 个月的,每月进行场界噪声监测;施工周期小于 1 个月的,施工期间至少开展 1 次场界噪声监测。场界噪声监测应建立监测记录或监测报告档案。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