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贮存场
B、 贮存点
C、 贮存库
D、 贮存池
答案:B
解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3.8 贮存点 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A、 贮存场
B、 贮存点
C、 贮存库
D、 贮存池
答案:B
解析:《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3.8 贮存点 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A. 50
B. 100
C. 150
D. 200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3.3 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液态危险废物宜采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或桶)装盛。装载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留有100mm以上空间。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4 内部利用
7.5.4.1 废矿物油可用于设备、工具等保养,或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置油基泥浆或降阻剂等。
7.5.4.2 废弃油桶可用于贮存性质相同的废矿物油。
A.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 节能主管部门
C. 应急主管部门
D. 财政主管部门
解析:《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A. 勘探开发期
B. 施工期
C. 试运行期
D. 退役期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4.2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4.2.1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勘探开发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4.2.2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实际情况,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A. 关键内容缺失
B. 伪造、篡改关键信息
C. 验收结论错误
D. 排放标准缺失
解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A. 排污单位环保管理信息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A. 3
B. 4
C. 5
D. 6
解析:《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7.1 泄漏修复要求。泄漏点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
A. 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B. 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C. 不得靠近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D. 不得选在江河、湖泊等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A. 经办人
B. 环保管理人员
C. 环保负责人
D. 主要负责人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增压站内噪声源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应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5.3.3采油气井场、配气站、集气站(输气站)、计量站、转油站、污水处理站、配注站、放水站、注水站(回注站)、脱水站等场站内声源装置稳定运行且厂界环境噪声远低于标准限值的小型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周边2km 范围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