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类
B、 1类
C、 2类
D、 3类
答案:D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中国石化能评〔2022〕3 号)7.8.1 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类及以上声环境功能区域施工时应采取安装吸声材料、可拆卸式隔声房或隔音墙等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和噪声污染。
A、 0类
B、 1类
C、 2类
D、 3类
答案:D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中国石化能评〔2022〕3 号)7.8.1 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类及以上声环境功能区域施工时应采取安装吸声材料、可拆卸式隔声房或隔音墙等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和噪声污染。
A. 减少振动
B. 降低规模
C. 防控风险
D. 降低噪声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5.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 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B. 事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C.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D. 事件发生单位日常监管情况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A.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
B.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
C. 审批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D. 排污单位未按时缴纳环保税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解析:《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 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 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A. 每周
B. 每月
C. 每季度
D. 每半年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0.3.3 贮存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 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 1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A.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排污情况
B.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C. 向周边居民发送排污情况告知函
D. 将排污情况告知当地政府部门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