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航片或卫星图片
B、 土地登记信息资料
C、 地块地下水变化资料
D、 地块内生产污染的变化情况
答案:C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5.1.1.1 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A、 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航片或卫星图片
B、 土地登记信息资料
C、 地块地下水变化资料
D、 地块内生产污染的变化情况
答案:C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5.1.1.1 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A. 环境质量
B. 环保治理
C. 环境监测
D. 环境统计
解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A. 第一年
B. 第二年
C. 第三年
D. 第五年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3.2.4.2 被确定为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的企业,自被纳入强制性清洁审核名单起至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每年进行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
解析:1972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作为新中国重返联合国后参与的首次联合国大会,是新中国开始审视自身和全球环境问题的起点。
A. 文件
B. 资料
C. 数据
D. 记录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A. 控制
B. 限制
C. 避免
D. 禁止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4.1.3 应依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动态识别和判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解析:《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A. 环境监测
B. 环境保护
C. 污染治理
D. 环境监督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3.7 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方、建设项目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责任,并严格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A. 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B. 未按照污许可证排污的
C. 环境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D. 环境风险未消除的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