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
B、 土壤重金属含量
C、 地下水位
D、 土壤含水率
答案:A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7.1.2 调查地块特征参数 受体暴露参数包括: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及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A、 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
B、 土壤重金属含量
C、 地下水位
D、 土壤含水率
答案:A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7.1.2 调查地块特征参数 受体暴露参数包括: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及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A. 大气
B. 水体
C. 土地
D. 事故罐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1.2 识别内容 1.2.1 企业识别一个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应考虑下列事项: a)向大气的排放; b)向水体的排放; c)向土地的排放; d)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e)能源使用; f)能量释放(例如热能、辐射、振动(噪声)和光能); g)废物和(或)副产品的产生; h)空间利用。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 “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 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解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十九)陆地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每3-5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要求开展环评的现有滚动开发区块,可以不单独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活性污泥法
B. 生物膜法
C. 生物塘
D. 混凝法
解析:环境保护概论(第三版) 6.3.2 水污染的控制技术 6.3.2.1 物理法 筛滤截留、过滤、沉淀、隔油、离心分离; 6.3.2.2 物理化学法 吸附、浮选、萃取、汽提、吹脱、膜分离; 6.3.2.3 化学法 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电解、离子交换; 6.3.2.4 生物法 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生物塘法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2.2 监测站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A. 严禁配套的环保设施后开先停
B. 严禁擅自停用环保设施
C. 严禁违规处置危险废物
D. 严禁违反环保“三同时”
解析:《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 手册》 1.生态环境保护禁令:(1)严禁无证或不按证排污。(2)严禁擅自停用环保设施。(3)严禁违规处置危险废物。(4)严禁违反环保“三同时”。(5)严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A. 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
B. 工业用地二十亩以上
C. 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
D. 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 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B. 原因分析
C. 损害评估
D. 责任认定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