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实测法
B、 物料衡算法
C、 产排污系数法
D、 经验估算法
答案:ABC
解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9.1 规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
A、 实测法
B、 物料衡算法
C、 产排污系数法
D、 经验估算法
答案:ABC
解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9.1 规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
A. 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
B. 相关水域受到影响
C. 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
D. 水生生物资源受到影响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 故意漏检关键项目
B. 未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
C. 未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
D. 用其他样品替代
解析:《强化环境监测依法合规管理工作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办法---(二)伪造监测数据 16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17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18 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19 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20 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21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22 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23 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解析:《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六、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解析:《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三、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中,4.1.1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类区,昼间55dB、夜间45dB,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故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通过验收。
A. 自然保护地内无合法手续的
B. 核心保护区内的
C. 黄河内坝以内的
D. 一般控制区内的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生产设施有序退出、迁建。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及黄河内坝以内新建生产设施和开展油气开采,在一般控制区内依法设立的矿权区域开展的油气开采应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对油气勘探显示可采资源丰富的自然保护地,要按程序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区域;对允许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动态跟踪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黄河滩涂生产设施合规性,及时依法关停自然保护地内无合法手续的、核心保护区内以及黄河内坝以内生产设施。
A. 每半年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B. 昼间噪声不超标,可不监测夜间噪声
C. 每季度监测一次,且需监测昼夜间噪声
D. 每季度监测一次,只需监测昼间噪声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4.2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A.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B. 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
C. 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D.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解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6.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内容要求
6.1.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
6.1.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内部所有贮存分区的平面分布、各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信息、本贮存分区的具体位置、环境应急物资所在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和方向。
6.1.3 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可根据自身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添加收集池、导流沟和通道等信息。
6.1.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信息应随着设施内废物贮存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解析:《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3.3.9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A. 施工方
B. 各企业
C. 环保管理机构
D. 基层单位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4 各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合资合作企业、委托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企业规划计划、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技术质量、物资采购等部门按照“管专业管环保”要求落实环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