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答案:A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A. 责令改正
B. 通报批评
C. 关停整顿
D. 上调税收指标
解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A. 运输车辆
B. 采样位置
C. 气象条件
D. 样品编号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6.3.4.4 土壤采样时应进行现场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和编号、气象条件、采样时间、采样位置、采样深度、样品质地、样品的颜色和气味、现场检测结果以及采样人员等。
A. 减少施工占地
B. 缩短施工时间
C. 减少施工人员
D. 优先使用网电
解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十一) 施工期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占地、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施工方式、落实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影响。钻井和压裂设备应当优先使用网电、高标准清洁燃油,减少废气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噪声扰民。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A. 生产设施
B.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C. 环境保护设施
D. 环境监测设施
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A.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B.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
C. 属地环境保护主管
D. 地方人民政府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A. 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B. 产品制造水平
C. 产品制造能力
D. 产品供给能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A. 生产工艺过程
B. 技术改造过程
C. 岗位操作过程
D. 现场施工过程
解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4. 分级程序。根据企业生产、使用、存储和释放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Q),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的评估分析结果,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C.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D.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1.1.1 企业应当考虑与本企业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过程,包括:
a)设施,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建设;
b)原材料获取,包括开采;
c)运行或制造过程,包括仓储;
d)设施、组织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e)外部供方的环境绩效和实践;
f)产品运输和服务交付,包括包装;
g)产品储存、使用和寿命结束后的处理;
h)废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新、再循环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