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答案:B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 一般管理
B. 简化管理
C. 重点管理
D. 登记管理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2条款规定,环境因素评价办法分为评分法、是非判断法。
A. 环评工程师
B. 环评单位
C. 建设单位
D. 评估机构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可以
B. 落实措施后
C. 不得
D. 视情况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A. 防扬散
B. 防流失
C. 防渗漏
D. 防遗撒
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自带罚则)
解析:《关于切实做好环保依法合规工作的通知》
三、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五是要如期提交执行报告。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报告频次和时间要求(重点管理的单位至少应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月31日前提交一、二、三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的单位至少应在1月31日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报告,实际按照本单位许可证规定执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时准确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A. 种类
B. 产生量
C. 危险特性
D. 处置预算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1.2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废环节、种类、产生量、危险特性、贮存及利用处置方式、危险废物减量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A. 验收报告评审会
B. 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C.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D. 录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系统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