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18.持续开展雨污分流、污污分治
...合理划分厂区内废水集输系统,含硫污水、含碱污水、高盐污水、高浓度污水等特殊污水要单独收集处理,或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场)进水指标后集中处理。低浓度、低盐污水全部回用。
答案:B
解析:《关于黄河流域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18.持续开展雨污分流、污污分治
...合理划分厂区内废水集输系统,含硫污水、含碱污水、高盐污水、高浓度污水等特殊污水要单独收集处理,或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场)进水指标后集中处理。低浓度、低盐污水全部回用。
A. 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B. 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C. 不得靠近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D. 不得选在江河、湖泊等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解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A. 可研
B. 设计
C. 施工
D. 环境影响评价
解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4.2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4.2.1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勘探开发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4.2.2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实际情况,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A. 1
B. 2
C. 3
D. 4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表4,R值=S值*L值。
A. 生产设施设备
B. 环境监测设施
C. 构筑物
D. 建筑物
解析:《中国石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5.1 停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解析:《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解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6.1.5 制定样品分析方案
检测项目应根据保守性原则,按照第一阶段调查确定的地块内外潜在污染源和污染
物,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要求,同时考虑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判断样品
的检测分析项目;对于不能确定的项目,可选取潜在典型污染样品进行筛选分析。一般工
业地块可选择的检测项目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和石棉
等。如土壤和地下水明显异常而常规检测项目无法识别时,可进一步结合色谱-质谱定性分
析等手段对污染物进行分析,筛选判断非常规的特征污染物,必要时可采用生物毒性测试
方法进行筛选判断。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A. 固态
B. 半固态
C. 液态
D. 半液态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7.5.3.3 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液态危险废物宜采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或桶)装盛。装载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留有100mm 以上空间。
A.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吨的
B.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C. 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D.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
解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