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中国石化危险废物清单》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应按国家及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废弃程序,并由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在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进入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答案:A
解析:《中国石化危险废物清单》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应按国家及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废弃程序,并由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在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进入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A. 迟报
B. 漏报
C. 谎报
D. 瞒报
解析:《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4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任追究时要从重处理: 2.4.4 存在生态环境事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解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4.2.1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c)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A. 工艺技术发生较大变化
B. 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
C. 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D. 工艺参数发生变化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3.3.2 动态更新。企业要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再识别和评价,并更新相关记录,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情况: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新、扩、改建项目; (3)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较大变化; (4)工艺技术、生产规模或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 (6)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动; (7)环境因素评价准则发生较大变动; (8)重要环境因素管控措施落实后。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8.4.1.4 采样操作a) 预热采样管。打开采样管加热电源,将采样管加热到所需温度。b) 置换吸收瓶前采样管路内的空气。正式采样前,令排气通过旁路吸收瓶采样 5min,将吸收瓶前管路内的空气置换干净。c) 采样。接通采样管路,调节采样流量至所需流量进行采样,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应不大于±10%。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开始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d) 采样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但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 10min。 e) 采样结束。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气路,防止烟道负压将吸收液与空气抽入采样管。使用累计流量计采样器时,采样结束要记录累计流量计读数。f) 样品贮存。采集的样品应放在不与被测物产生化学反应的容器内,容器要密封并注明样品号。
解析:《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附件3.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2.钻完井环保交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基于工程交接的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
A. 政府
B. 企业
C. 社会团体
D. 个人
解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A. 1
B. 2
C. 3
D. 4
解析:《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附件3.钻井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4.固废出井场后管理。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钻井固废环保治理的,对钻井固废转移过程、利用处置方式及效果、最终去向等进行跟踪,跟车押运并留存转移联单、运输轨迹、卸车影像等资料,至少对环保治理承包商处理处置情况进行1次现场核实。建设单位采用大包方式委托施工单位开展钻井固废环保治理的,建设单位随机开展上述跟踪监督工作,抽查数量不低于转运批次的30%。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A. 性质
B. 规模
C. 地点
D. 生产工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