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1.1.1 企业应当考虑与本企业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过程,包括:
a)设施,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建设;
b)原材料获取,包括开采;
c)运行或制造过程,包括仓储;
d)设施、组织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e)外部供方的环境绩效和实践;
f)产品运输和服务交付,包括包装;
g)产品储存、使用和寿命结束后的处理;
h)废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新、再循环和处置
答案:B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1.1.1 企业应当考虑与本企业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过程,包括:
a)设施,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建设;
b)原材料获取,包括开采;
c)运行或制造过程,包括仓储;
d)设施、组织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e)外部供方的环境绩效和实践;
f)产品运输和服务交付,包括包装;
g)产品储存、使用和寿命结束后的处理;
h)废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新、再循环和处置
解析:《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A. 报告书
B. 报告表
C. 登记表
D. 所有文件
解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解析:《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4.2 秉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深入开展清洁生产,使用固相含量低、毒性低的原辅材料,采购提供废气包装物回收服务的产品,控制中间产物、副产物、不合格产品的产生量,降低固相危险废物含水率,从源头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实行危险废物企业内部优先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提取使用可利用物质和能源;尽可能选择如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材料制作等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
解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9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A.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
B. 主要排放口监测频次低于非主要排放口
C. 排向敏感地区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D. 监测成本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
解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5.2.1.2有组织排放监测 a)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 1)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解析:《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2.3.1.6 浮顶罐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A. 基本制度
B. 根本遵循
C. 基本国策
D. 根本大计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A. 国务院
B. 省级
C. 市级以上
D. 县级以上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析:《陆上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中国石化能评〔2022〕3 号)8.3.2 储存池复耕覆土厚度应大于 0.5m,若有表土来源,宜覆盖表土。
A. 疗养院
B. 医院
C. 居住、商业混杂区
D. 高速公路两侧的工厂
解析:《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