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2.2 是非判断法。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的环境因素,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限期替代的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物质;
b)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c)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d)直接影响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的,或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因素;
e)危险废弃物;
f)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
g)有较大节约潜力的环境因素;
h)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诉求的环境因素;
i)顾客对产品的环境要求。
答案:A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管理办法(2021)》
附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试行)
2.2.2 是非判断法。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的环境因素,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限期替代的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物质;
b)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c)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d)直接影响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的,或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因素;
e)危险废弃物;
f)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
g)有较大节约潜力的环境因素;
h)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诉求的环境因素;
i)顾客对产品的环境要求。
A. 现场检查监测
B. 远红外摄像
C. 遥感监测
D. 自动监测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A. 企业生产状况
B. 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
C.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D. 企业人员组成
解析:《中国石化环保统计管理办法》3.2.2 环保统计分析报告应对月度或年度环保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周边环境质量、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奖励、环境负面信息等,以及提高污染控制水平的对策及建议等。报告中各项指标应当与上期、往年同期以及控制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单项指标水平提升超过 10% 或水平下降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解析:《中国石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2019)3.3.2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生态敏感区专项管理规定。新建项目要优先避绕生态敏感区,确实不能避绕的,要按照生态敏感区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论证,取得主管部门允许穿(跨)越许可。未按要求取得允许穿(跨)越许可时,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A. 能反映监测区域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B. 监测点不宜变动
C. 要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
D. 地下水质监测网保持不变
解析:《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1 监测点布设原则。 4.1.1 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4.1.2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4.1.3 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4.1.4 定期(如每5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A. 生产设备
B. 治理设施
C. 检测设备
D. 公用设施
解析:《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A. 化学需氧量
B. 耗氧量
C. 氨氮
D. 氯化物
解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5.2.3.2 废水允许排放量。对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A. 外部网络
B. 张贴公告
C. 内部网络
D. 内部报道
解析:《中国石化环境信息管理办法》3.3.1 企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在环评、施工期、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阶段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内容和时限应满足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开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网络、张贴公告等公众便于知悉的方式。
A. 总量控制
B. 浓度控制
C. 速率控制
D. 时限控制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A. 天蓝
B. 地绿
C. 水清
D. 土净
解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A. 新建
B. 扩建
C. 改建
D. 运行
解析:《中国石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2019)3.3.4 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不得建设装卸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